????新華網北京7月20日電(記者侯雪靜、何雨欣)記者20日從國家稅務總局獲悉,為了避免重復征稅,稅務總局日前發布公告明確,納稅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就其虛開金額申報并繳納增值稅的,不再按照其虛開金額補繳增值稅。
????稅務總局介紹,近期部分地方稅務機關請示稅務總局,根據規定對納稅人代開、虛開專用發票的,一律按票面所列貨物的適用稅率全額征補稅款。那么就開票方而言,虛開發票的銷售收入如果已在當期全額進行了抄報稅,并申報繳納了稅款,192號文件和415號文件所述的“全額征補稅款”是否意味對其虛開的稅額進行二次征收的問題。
????稅務總局明確,納稅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未就其虛開金額申報并繳納增值稅的,應按照其虛開金額補繳增值稅;已就其虛開金額申報并繳納增值稅的,不再按照其虛開金額補繳增值稅。
????稅務總局介紹,192號文件和415號文件的下發有其歷史背景,當時使用的是手寫版增值稅專用發票,存在開具“大頭小尾”發票和單聯填開發票的行為,造成開票方的開票收入不申報或少申報繳稅而受票方虛抵、多抵增值稅的情況發生,因此,192號文件和415號文件中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征補稅款的處理規定符合當時的實際征管情況。在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全面推行后,如果開票方對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在當期全額進行了抄報稅、納稅申報及稅款繳納,對其已繳納的稅款再次進行補征,則會造成重復征稅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