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江都市報訊(記者 黃海志 通訊員 伍超嬋) 非婚生遺腹女的父親因車禍不幸死亡,不具備民事權利能力的遺腹女能否獲得撫養費呢?近日,梧州市長洲區人民法院在審結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中,判決非婚遺腹女可獲賠撫養費4萬余元。
????2012年初,受害者梁某與易某按當地風俗舉行了婚禮,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2013年6月13日,梁某因交通事故受傷后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當時易某已懷孕并即將臨盆生產。當年6月19日,易某生下女兒小君(化名)。
????事故發生后,經交警部門現場勘驗,認定梁某負事故主要責任,龔某負事故次要責任。因與龔某就賠償事項未能達成一致意見,梁某的母親曾某及遺腹女小君將龔某起訴至長洲法院,共同向被告龔某索賠事故損失16萬元,其中索賠被撫養人小君撫養費4萬余元。
????庭審中,對于原告小君作為受害者梁某的遺腹女能否向被告龔某索賠被撫養人生活費,原被告有著不同的觀點。被告方認為,自然人的權利能力,始于出生,終于死亡。受害者梁某死亡時,其女兒小君尚未出生,不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的、能夠行使請求權的民事主體,小君不是梁某生前撫養的人,依法不能請求賠償被撫養人生活費。原告方認為,按照繼承法規定之精神,原告小君作為受害者梁某的遺腹女,有權得到梁某的預留財產,亦有權得到梁某的撫養,現梁某因交通事故死亡,致使小君喪失了得到梁某撫養的權利,作為侵權人的龔某應賠償該部分損失。
????長洲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父母對子女的撫養教育義務,是由父母與子女間存在的血緣關系決定的,不因父母之間是否存在婚姻關系而發生實質性變化。由于被告龔某的加害行為,致梁某在小君出生前死亡,使小君不能獲得其父梁某的撫養,本應由梁某負擔的小君生活費、教育費等必要費用的二分之一,理應由被告龔某賠償。
????最終,長洲法院依法作出判決,判定被告龔某賠償梁某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等各項費用合計11萬元,其中包括小君撫養費43902元。一審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目前判決已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