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江都市報訊(記者 黃海志 通訊員 陳鋒)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死亡算不算工傷?近日,梧州市長洲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一起工傷行政確認糾紛案件,判決駁回原告某電子公司要求撤銷被告梧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的訴訟請求。
唐某是原告某電子公司的員工,2012年7月,唐某駕駛摩托車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死亡,經交警認定唐某無事故責任。2012年12月,第三人鐘某(唐某的丈夫)就唐某的死亡向梧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梧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受理后,向某電子公司發出工傷認定舉證通知書,但該公司并沒有提交舉證材料。2013年3月,梧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唐某的死亡為工傷。某電子公司對該決定書不服,向梧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梧州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維持對梧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出具的工傷認定決定。該電子公司仍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梧州市人社局作為梧州市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享有對其轄區內工傷認定管理的職權,對本案享有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職權,符合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本案被告在受理第三人的工傷認定申請后,對事故進行相關的調查核實,并依法作出處理決定,程序合法。
對于原告對被告認定工傷事實錯誤的指控,法院認為,從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唐某打卡記錄等證據分析,唐某是在合理上班時間內,事發地點也是唐某上班途經的路線,且原告也承認唐某當天是要上班的,沒有證據證實唐某不是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唐某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符合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中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之規定,被告作出予以認定工傷的具體行政行為,是正確的。依據法律規定,法院最終作出上述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