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日報訊 4月17日,南渡法庭宣判一起婚姻案件,對當事人以登記時未達法定結婚年齡,屬家長包辦,騙取結婚登記為由,請求法院判決解除雙方的婚姻關系的訴訟請求予以駁回。
????原告覃×(男)與被告林鳳×(女)均為岑溪市馬路鎮人,覃×出生于1983年2月18日,林鳳×出生于1979年3月26日。2000年7月兩人經媒人介紹相識談婚,2001年1月18日雙方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由于登記當時原告只有17周歲,還未達到法定的結婚年齡,遂找熟人出面將出生日期改為1978年2月18日登記婚姻。婚后原被告生育了兩個兒子。近年來,原告外出務工,與被告聚少離多,雙方出現了矛盾。原告為此以其登記時未達法定結婚年齡、屬家長包辦、騙取結婚登記為由,起訴至法院要求判決解除原、被告的婚姻關系,婚生兒子各撫養一個。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覃×與被告林鳳×登記時覃×只有17周歲,確實沒有達到法定結婚年齡(我國的法定結婚年齡是,男不得早于22周歲,女不得早于20周歲)。根據我國婚姻法第10條規定,未達法定婚齡結婚屬無效婚姻。如果僅依照該法條作出判決,那么本案原、被告的婚姻屬無效婚姻,依法應宣告無效。但是婚姻法解釋(一)第8條專門針對婚姻法第10條作出了相應司法解釋,解釋(一)第8條規定:“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時,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北景钢性骜恋怯洉r雖未達法定結婚年齡,但現在已31歲,即起訴時其主張無效的法定情形已經消失。而且覃×關于其與被告林鳳×登記結婚屬家長包辦,騙取結婚登記的主張也沒有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因此,覃×以此為理由要求法院確認婚姻無效而判決解除雙方的婚姻關系與司法解釋規定相悖,故法院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駁回了原告覃×關于解除雙方婚姻關系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示,法定婚齡具有強制性。在現實生活中,尤其是在偏遠的農村地區存在著很多未達到法定婚齡,以欺騙手段騙取結婚證的情形。我國法律規定,凡一方或雙方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在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婚姻登記機關一經發現,應當宣告婚姻無效,收回騙取的結婚證,并對責任人進行教育,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法追究責任。因此,為了保護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權益,請嚴格遵守《婚姻法》的規定,適齡結婚。 (李秀敏 廖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