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指認作案現場
木頭床石墩處露出預留的鐵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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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女子手上留下被鐵鏈困鎖的傷疤
近日,蒼梧縣京南鎮發生一起令人震驚的非法拘禁性侵刑事案,一犯罪嫌疑人囚禁精神病女子三年多——
■ 采寫 西江都市報記者 黃海志 通訊員 歐陽燦
梧州市蒼梧縣和賀州市昭平縣交界處,是一望無際的、連綿起伏的小山包,蒼梧縣京南鎮城垌村就坐落在這些山的褶皺里。最近,一樁非法拘禁精神病女子的刑事案件,打破了這個小村子的寧靜——一名男子為了解決其生理需求,將一名女精神病人長期囚禁,用鐵鏈鎖住手腳,供其淫辱。
近日,接到群眾報警后,警方成功將這名被囚禁的女子救出,涉嫌非法拘禁精神病人的犯罪嫌疑人劉某某,已被檢察機關依法批捕,案件還在進一步偵查中。
由這一案件引發的關于如何防止女性精神病患者受到不法侵害、如何保障弱勢群體權益的沉重思考,應該得到社會各界的重視。
案情:女精神病人被囚禁
今年5月28日,蒼梧縣公安局京南派出所接到群眾報警,稱該鎮城垌村劉某某長期禁錮一名患有精神病的女子,以滿足其生理需求。由于案情重大,接到報警后,京南派出所民警迅速將該案向上級機關匯報,并于當日聯合蒼梧縣刑偵大隊的民警一同出警。
民警到達城垌村后,迅速封鎖了通往劉某某家前后的道路,同時入室搜索。很快,民警在劉某某家中一樓的一間房里,找到了一名看上去年齡在35歲左右的受害女子。當時,她正孤身一人被鎖在房內,大門則用鐵鎖牢牢鎖著。民警立即控制了犯罪嫌疑人劉某某,讓其打開房門,整個解救過程用時并不長。
“我們進入房間的時候,她就躺在床上,用被子蒙著頭,顯得十分警惕?!本┠吓沙鏊彼L邱江宇說,面對突如其來的一群陌生人,受害女子身體蜷縮成一團一直躲在墻角。
“你別害怕,我們是警察,是來救你的。”“你叫什么名字?多大了?”被解救出來后,無論民警怎么詢問,女子面對民警只是一個勁地搖頭,始終一言不發。
隨后,民警將受害女子和犯罪嫌疑人劉某某帶回派出所進行查問和審訊。民警還將受害女子帶到醫院進行體檢,體檢結果顯示,該女子除了手腕和肘部有明顯傷痕、血壓值稍高之外,身體并無其他大傷。
經審訊,今年54歲的犯罪嫌疑人劉某某交代,他的妻子長期在外打工不歸。2011年2月,為解決生理需求,劉某某打聽到鄰近的昭平縣木格鄉某廢棄磚窯里,住著一名患有精神疾病的流浪女,遂前往磚窯將其帶回家,至案發時已達三年三個月。由于遭到家人反對,劉某某在自家山地專門搭建了一間木棚,將這名女子囚禁于木棚里。為了防止女子逃跑,還長期用鐵鏈鎖住其手腳。
案發后,經南寧市第五人民醫院司法鑒定所鑒定:受害女子無名氏,患有精神分裂癥,案發時處于發病期,受之影響,致使其不能理解兩性行為的社會意義、性質及后果,故評定其在本案中無性自衛能力。
目前,這名女子已被警方送往梧州市社會福利醫院接受治療。近日,記者到該醫院探訪這名受害女子,醫生表示其已逐漸從剛入院時的抗拒治療,轉化為部分生活能夠自理,病情已有所緩解,但仍然無法跟她交流,其姓名、年齡、出生地等身份信息仍無從得知。
回訪:專搭木棚限制自由
6月18日上午,夏日的驕陽突破云層阻隔,熱辣辣地撒照在群山環繞的城垌村。當日,記者走進這個該鎮最為偏遠的村子,試圖了解一名農民成為犯罪嫌疑人的點點滴滴。
劉某某的家,是一棟兩層高的樓房,外墻沒有裝修,深紅色的磚頭裸露在外。見到生人到來,院子里的一群小雞“咕咕”直叫。劉某某和妻子生育的三個孩子或已外嫁,或在外務工,家里空無一人。
“如果兩夫妻勤勤懇懇過日子,就不會有這樣的下場。”有村民告訴記者,劉某某的家境在村里屬于中等水平,日子還過得去。劉某某于上世紀80年代與一名四川女子結婚。1991年,在生下最小的一個孩子后,劉某某的妻子就長期在外不歸。此后,曾經勤懇工作的劉某某,忽然像變了一個人,變得懶散了。
一名黃姓村干部告訴記者,三年前,劉某某從外地將受害女子“拾”回家,曾經遭到兒女和老父親的強烈反對。村委和村民都曾經勸劉某某將女子送回去,但劉某某不以為然。后來,他干脆在離家500米外的自家山地上,搭建了一間木棚,專門用來囚禁這名女子。
從劉某某的家走出來,沿著一條田間小道,再爬上一座小山,在山腰上,一座兩米高的木棚出現在眼前。家里沒人時,劉某某就將女子帶回家中鎖住,家人在家時,他將女子囚禁在這間木棚里。
記者在這個約20平方米的木棚里看到,木棚被分成了吃飯和睡覺兩個區域。木棚里,靠近門口處,用磚頭搭建有三個低矮的、被煙火熏黑的灶頭,灶頭上還支著三口鍋,其中一口鍋里浸泡著沒來得及洗刷的碗筷。木棚最深處,一床黑乎乎的棉被雜亂地堆放在一張簡易木床上,床底下還擺放著一雙紅色女式拖鞋。木床是由床底四角澆筑的水泥墩支撐起來,各個水泥墩表面均預留了一個鐵環。
辦案民警介紹,審訊中劉某某交代,受害女子具有較強的攻擊性,甚至一度將劉某某打傷。為了不被該女子攻擊,每次強行和她發生關系時,劉某某都要把鐵鏈、繩索穿過鐵環,將女子手腳捆綁好,防止她反抗。案發后,警方已將木棚內的鐵鏈、繩索等相關物證帶走進行調查。
律師:疑犯或涉兩項罪名
為了滿足自己的生理需求,長期囚禁精神病患者并強行與之發生關系,劉某某的行為涉嫌哪些刑事罪名?就此問題,記者采訪了廣西公力律師事務所廖永生律師。
廖永生認為,犯罪嫌疑人劉某某的行為,可能涉及兩項罪名。
第一,犯罪嫌疑人的行為涉嫌非法拘禁罪。根據《刑法》第238條規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罪嫌疑人為了囚禁他人專門搭建了木棚,將受害女子關起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為,涉嫌非法拘禁罪。如果經查實同時具有毆打情節的,劉某某還將符合法律規定的從重處罰的條件。
第二,犯罪嫌疑人的行為涉嫌強奸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當前辦理強奸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規定,強奸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手段,違背婦女的意志,強行與其發生性交的行為。明知婦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癡呆者(程度嚴重的)而與其發生性行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應予強奸罪論處。
劉某某明知被害人有智力障礙,毫無性防衛能力,而強行與之發生關系,應視為其違背婦女的意志,涉嫌強奸罪。
觸犯法律的劉某某,等待他的將是法律對他的嚴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