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江都市報訊 法院在審理民間借貸或金融貸款時,經常發現有當事人因礙于情面,為朋友、鄰居或同事簽字擔保,最終走到“替人還錢”的地步。其中,與這些當事人在擔保時缺乏法律意識、風險意識,或存在僥幸心理有很大的關系。近日,龍圩區法院審理一起民間借貸案件,判決擔保人承擔保證責任。
????劉某與葉某是朋友關系。2013年1月5日,劉某找到葉某,表示希望他能幫自己提供擔保。原來,劉某從傅某處借了一筆60萬元的貸款用于承包工程。就在傅某要收回借款之時,劉某因有一些工程款沒有收回,所以無法還款。經協商,傅某同意可以緩期還款,但劉某必須找第三方提供擔保。
????對此,劉某再三向葉某解釋稱,傅某要求擔保只是希望有人監督自己盡快收回工程款并優先支付給他,最終無需葉某承擔責任。葉某聽后也面露難色,但經不住劉某的一再勸說,礙于朋友的情面便在兩張借條上簽下了自己的名字。
????但令葉某萬萬沒想到的是,好友竟然坑了自己。劉某在收回工程款后不但沒有及時將錢還給傅某,還失蹤了。傅某拿不回借款,遂將葉某告上法庭。法庭在審理查明案件事實后,判決葉某需在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償還傅某60萬元。
????“擔保”絕非是簽字那么簡單,尤其是目前民間借貸較為混亂的情況下,隨便簽字擔保,可能使自己成為“冤大頭”。因此法官提醒:一、擔保前要對被擔保人的經濟實力、以往履行信譽等情況進行了解,做到知根知底;二、擔保時盡量要求借款人提供反擔保,比如要求對方將房產作為抵押物,以降低自己的還款風險;三、切勿感情用事,因礙于面子或貪圖小便宜而為他人擔保;四、要量力而行,不可超出自己的經濟承受能力,盲目為他人擔保;五、一旦做了擔保人,絕不能簽個字就不管不問了,擔保人要及時掌握被擔保人的履約情況,隨時與被擔保人及債權人互通信息,一旦發現不利于履約的情況,要及時采取相應措施,避免進一步擴大損失。(高志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