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江都市報訊(記者 陳素雅)日前,一位市民向本報提問表示,國家放開單獨二孩政策后,她即將生育第二個孩子。讓她感到苦惱的是,單位可能只給三個月左右的產假。因此,她很想了解,“相關政策在單獨二孩產假的時間安排上是如何規定的?”
該市民表示,自己是某國有企業的員工,單位福利一向不錯。但讓她感到焦慮的是,生育二孩時單位只給了她98天產假,與第一胎的產假相比,時間“縮水”了。“我經被批準生育單獨二孩,除了產假98天,是否還能享受晚育假14天,還有剖腹產難產假15天呢?”該市民質疑道。
為此,記者從梧州市衛計委相關科室獲悉,根據《勞動法》有關規定,女職工享受產假期以不違反計生政策為前提,可依法享受產假期等待遇。這些規定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如《勞動法》第62條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產假。國務院頒布《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則明確,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26條規定,任何單位均應根據婦女的特點,依法保護婦女在工作和勞動時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適合婦女從事的工作和勞動。婦女在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受特殊保護。 女職工懷孕流產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
而在男職工方面,記者從梧州市衛計委獲悉,自治區衛生計生委在2014年11月,關于符合政策生育二孩職工享受護理假有關問題的批復中,明確指出,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有關精神,符合政策生育二孩的,給予男職工護理假10天。
以上法律規定均同時說明,女職工的產假并沒有區分二孩或農村戶口的情況,只要有懷孕生育的事實,女職工提出休產假,用工單位應當同意。但是,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九條之規定,“已婚婦女24周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由于生育單獨二孩不符合“第一個子女”的要求,故14天晚育假不能再享受。若女職工違反國家有關計劃生育規定的,其勞動保護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計劃生育規定辦理,不適用這些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