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江都市報訊(記者 黃海志 通訊員 張承輝)在刑事訴訟案件審理中,未成年當事人父母不能或不愿出庭情況下,怎么樣才能保護未成年當事人的訴訟權益呢?日前,梧州市龍圩區人民法院在審理一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引入“合適成年人”制度,在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無法到庭參加庭審的情況下,為其指定了合適成年人作為訴訟參與人,以保障未成年人的訴訟權益。
????犯罪時未滿18周歲的被告人鄧某某平時常與閑散人員一起在社會上游蕩,因缺錢花,其伙同他人經事前合謀、分工,購買了兩臺可同時供16人獨立投注操作的“打魚”賭博游戲機,以開設賭場,從中獲取不法利益,被公訴機關起訴至龍圩區法院。
????主辦法官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發現,被告人鄧某某家在外地,其母親因患有精神病,在被告人2歲時已離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其父親已是近70歲的老人,靠在家種地為生,年老體弱,行動不便,不適合作為法定代理人出庭。鑒于這種情況,主辦法官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引入“合適成年人”制度,即在刑事訴訟中未成年當事人父母不能或不愿出庭的情況下,為未成年人挑選符合一定條件的合適成年人作為訴訟參與人到場,行使法定代理人的部分訴訟權利,維護涉罪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主辦人積極與轄區內的學校聯系,確定由本轄區內某中學的覃老師作為被告人的“合適成年人”出庭,參加庭審,履行部分法定代理人職責,并對被告人進行了法庭教育,使被告人認識到自己行為的嚴重后果,并表示一定好好改造,爭取早日成為對社會有用的人。最終,經審理,龍圩區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鄧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兩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
????在未成年人刑事訴訟中,法定代理人不能或不愿出庭的情況時有發生。2012年修訂的刑事訴訟法首次確立訊問和審判未成年人時合適成年人在場制度。此次案件審理,是龍圩區法院自去年12月首次引入“合適成年人”制度后,再次在未成年犯罪案件中適用“合適成年人”制度。自2013年11月成立以來,龍圩法院不斷加大涉訴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力度,并將在以后的審判實踐中逐步推廣并完善“合適成年人”制度,充分保障未成年人訴訟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