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江都市報訊 近年來因喝酒猝死的事件時有發(fā)生,那么,親朋之間因為過量飲酒造成受害人死亡后,家屬要求酒友和有關飯店或酒店等承擔責任的案件究竟應該怎樣處理呢?近日,梧州市龍圩區(qū)法院對一起因酒后死亡而引發(fā)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由被告陳某等三名酒友共同賠償原告37585元,由KTV老板黎某賠償原告人民幣14528元。
????【案情】小伙酒后于包廂內死亡
????2014年2月13日晚上,20歲出頭的小伙莫某和被告陳某等三名朋友相約去被告黎某經(jīng)營的KTY唱歌。晚上11時,莫某酒醉后和陳某一起睡在該KTV包廂,另外兩名被告鐘某及李某則各自回家。第二天早上,酒醒后的陳某發(fā)現(xiàn)莫某依然保持著同一姿勢睡在床上,隨即報警。經(jīng)醫(yī)生檢驗莫某已死亡,死亡原因為猝死。
????事后,死者妻子聶某將與丈夫喝酒的陳某、鐘某、李某等三名酒友,及KTV老板黎某告到法院,索賠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損失的70%,共計24萬元。
????【分歧】酒友和KTV要不要擔責賠償?
????原告認為,既然是幾個朋友在一起參與飲酒活動,那么朋友之間就必須有相互提醒、相互勸告少飲酒的義務。在本案中,當受害人莫某已經(jīng)醉酒睡在KTY沙發(fā)上時,其他幾人就應當有所發(fā)現(xiàn),并護送其回家交成年家屬照顧,或送至有關醫(yī)療機構進行救治,這是一種主觀上的疏忽大意的過失。
????四名被告則認為,本案中的受害人莫某作為20多歲的成年男性,在控制飲酒方面完全應該能夠把握自身酒量,并且在民法上屬于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莫某應當對自己的身體狀況,以及自己能喝多少酒有一個清醒的認識。陳某等其中三名被告作為共同飲酒人,沒有實施侵權行為,且法律沒有規(guī)定其防止損害發(fā)生的法定義務,所以陳某等三人作為共同喝酒人是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
????被告KTY老板則認為,莫某飲酒后死亡與其無關,不同意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判決】酒友及KTV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龍圩區(qū)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死者莫某與被告陳某等三名酒友相約吃飯喝酒唱歌是正常的社交行為。死者莫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清楚自己的身體狀況和酒量,并應認識到喝酒的潛在危險,其本人對死亡的后果具有最直接的因果關系,自身具有重大過失,其本人應負主要責任。酒友即被告陳某等三人作為共同飲酒的參與人,及被告黎某作為KTY的實施經(jīng)營者,在發(fā)現(xiàn)莫某醉酒的情況下應照顧并及時護送其至家中交親友照管或護送醫(yī)療機構救治,但四名被告未予以積極救助,沒有盡到注意義務,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適當賠償原告的經(jīng)濟損失。
????根據(jù)本案的過錯程度,法院酌情確定三名酒友共同賠償原告的合理損失的15%,KTY老板應賠償原告的合理損失的5%。經(jīng)法院審理查明原告的合理損失共290566元,扣除三名酒友已支付6000元外,仍應共同賠償原告37585元,而KTV老板黎某則賠償原告人民幣14528元。
????【法官釋法】共同飲酒幾種情況要擔責
????勸酒本身并不違法,但不顧他人健康而強制勸酒,如故意灌酒,用話要挾、刺激對方喝酒;或者在對方已喝醉、意識不清、沒有自制力的情況下,仍勸其喝酒造成嚴重后果,就要承擔侵權責任。
????此外,根據(jù)最高法院有關司法解釋,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jīng)營活動或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法院應予以支持。本案中,酒店發(fā)現(xiàn)客人醉酒后,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沒及時上前詢問,將他送到醫(yī)院,放任其死亡的后果發(fā)生,應承擔一定的過錯責任。
????(范醒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