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江都市報訊 (記者 朱元冬 通訊員 李晚昌)在超市買了質量合格的商品,之后卻拿著同品牌的過期商品來要求退貨并賠償,以為能鉆空子用“問題小商品”賺取賠償金,結果被超市及工商執法人員當場識穿。8月上旬,一位市民如此這般在太陽廣場某超市進行消費“維權”。
????持過期商品“維權”被識穿
????消費者梁某在太陽廣場一超市買了一盒不到10元的某品牌香皂,并保留了購物小票。幾天后,他再次來到該超市,聲稱手中尚未拆包裝的香皂是過期商品,并向超市方面要求按照新消法第55條規定向其賠償500元。
????超市工作人員檢查商品后認為,這塊過期香皂并不是超市所售商品。雙方各執一詞,于是,梁某向工商執法人員“報案”。
????工商執法人員與梁某來到該超市現場調查。執法人員發現,梁某手中香皂的確實已經過期,但是,這塊香皂外包裝條形碼與梁某之前在該超市購物小票顯示的貨號不一致。同時,在掃描梁某所持的過期香皂上的條形碼后,該超市電腦系統也顯示“無此商品”。
????隨后,該超市也向工商執法人員提供了該款香皂的進貨單據。據資料顯示,近期出售的該品牌香皂已經是新款包裝,并附最新的激光防偽標志。而梁某的香皂,包裝樣式卻是幾年前的舊款,且無此防偽標志。在事實證據面前,執法人員認定梁某所持的過期香皂不是該超市所售,因此超市無需向梁某賠償。
????鉆空子侵害商家權益不可取
????梁某企圖通過價格低廉的“問題小商品”向商家索取最高500元的賠償金,最終被識穿。針對此事,梧州市消費者協會相關負責人對新消法的相關條款進行解讀:梁某“索賠”的法律出處為,如果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務有欺詐行為,消費者可要求商家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價款或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
????而此事中梁某的行為,該負責人認為,不排除其有利用法律條款向商家賺取相對大額賠償金的主觀意圖。該名負責人表示,在遇到真正的消費糾紛時,如果認定商家的確存在主觀欺詐行為銷售商品的,消費者可按相關法規獲賠500元。“有些人會利用這個法律規定,購買低價商品,然后再設法向商家索賠。但商家的合法權益同樣受到法律保護,這種侵害商家合法權益的行為實在不可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