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提問:本人想辦理20年前入戶的兩輪摩托車銷戶手續,電話咨詢了梧州市車管所得知,16年以上車齡的車輛是可以不用拿車和證件到當地的車管所申請辦理注銷手續的。但我在岑溪市車管所得到的答復是,必須要有車和車輛相關資料才可以辦理。我的車輛早已不在,包括行駛證也找不到了。以上兩種說法,到底以哪個為準?
岑溪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回復:國家在2013年實施的《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其中,第二條規定根據機動車使用和安全技術、排放檢驗狀況,國家對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實施強制報廢。第四條規定,已注冊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強制報廢,其所有人應當將機動車交售給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由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按規定進行登記、拆解、銷毀等處理,并將報廢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注銷。
以上反映的情況,并沒有說明車輛消失的原因。而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對符合注銷條件的已登記的機動車,岑溪車管所全部依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