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我的企業從事食品生產,公司人員不足40人,只有一些壓力容器和鍋爐起重機等設備,請問,我的企業是否必須取得市應急管理局頒發的安全生產培訓合格證?如果需要的話,有沒有相關的法律依據?
答復:按照《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特種作業人員的范圍由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確定”規定,貴單位有特種作業人員崗位,則該崗位人員需要培訓合格持證上崗。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附件“特種作業目錄”:
1.電工作業:1.1高壓電工作業;1.2低壓電工作業;1.3防爆電氣作業;
2.焊接與熱切割作業:2.1熔化焊接與熱切割作業;2.2壓力焊作業;2.3釬焊作業;
3.高處作業:3.1登高架設作業;3.2高處安裝、維護、拆除作業;
4.制冷與空調作業:4.1制冷與空調設備運行操作作業;4.2制冷與空調設備安裝修理作業;
5.煤礦安全作業;
6.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作業;
7.石油天然氣安全作業;
8.冶金(有色)生產安全作業;
9.危險化學品安全作業:9.1光氣及光氣化工藝作業;9.2氯堿電解工藝作業;9.3氯化工藝作業;9.4硝化工藝作業;9.5合成氨工藝作業;9.6裂解(裂化)工藝作業;9.7氟化工藝作業;9.8加氫工藝作業;9.9重氮化工藝作業;9.10氧化工藝作業;9.11過氧化工藝作業;9.12胺基化工藝作業;9.13磺化工藝作業;9.14聚合工藝作業;9.15烷基化工藝作業;9.16化工自動化控制儀表作業;
10.煙花爆竹安全作業;
11.安全監管總局認定的其他作業。 (市應急管理局網絡發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