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零距離網-西江都市報訊 當事人李濟、吳木志系朋友關系,李濟委托吳木志代收租金及水電費用,殊不知,這筆錢款卻難以追回。近日,藤縣法院審結了一起因委托他人管理而引起的民事糾紛案。
從2020年開始,李濟委托吳木志管理其廠房以及廠房周邊商鋪,并代收租金及水電費用等。2021年6月29日,經雙方結算,吳木志尚欠45000元沒有支付給李濟。后吳木志以借條的形式確認欠款并承諾在2022年6月30日前還清欠款,逾期則每日按照欠款金額千分之一支付違約金。但出具借條后,吳木志沒有按時還款。李濟多次催要未果,最終,將吳木志訴至藤縣法院,請求吳木志償還欠款本金45000元并支付違約金。
庭審中,吳木志辯稱,李濟主張的欠款是李濟自行打印的,是欺騙其簽字的,其代收租金、水電費用,已全部交納給水電公司等有關部門和李濟委托的其他人,自己不存在欠款事實。
藤縣法院經審理認為,吳木志受委托收取相關租金及水電費用等,尚欠45000元未支付,李濟提供了有吳木志簽字確認的借條證實,法院予以確認。李濟要求吳木志按約定支付尚欠款項45000元,理據充分,法院予以支持。吳木志辯稱其是受欺騙在借條上簽字、收取的相關費用已交他人的辯解意見,證據不充分,法院不予采納。
日前,藤縣法院作出判決:吳木志應支付李濟45000元及違約金。宣判后,雙方均未上訴,該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文中人名均為化名)
■法理評析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吳木志接受了李濟的委托,根據我國民法典第927條規定,其應將委托事務取得的財產轉交給李濟。但吳木志沒有轉交,后以借款的形式承諾返還,又未按照約定履行義務,李濟有權要求其返還并支付違約金。(侯曉敏 周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