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零距離網-梧州日報訊 近年來,隨著機動車保有量的上升,機動車保險合同名目各異、種類繁多,理賠對象及要求也不盡相同,在理賠過程中產生了不少糾紛,最主要的爭議就是免責條款的運用。近日,梧州市兩級法院就審理了一起涉及機動車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
雨天駕車操作不當,車輛墜落水中
2023年4月下旬的一天,因為下雨,李貿向劉棟借用車輛。李貿駕車在鄉村道路上行駛避讓會車車輛時,由于操作不當,導致車輛駛出路面墜落水中。
事發后,蒼梧縣交警部門經過詢問、現場勘察后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載明交通事故的經過,并認定駕駛人李貿負事故全部責任。
事故發生后,劉棟聯系蒼梧縣某保險公司報案,通過與保險公司溝通,同意把車輛運往4S店維修。經核定損失,車輛維修費用40多萬元,超出車輛投保價值22萬余元,應予報廢處理。由于車輛沒有繼續維修的價值,劉棟申請保險公司理賠。保險公司認為事故是駕駛人李貿故意造成的,要求對車輛落水成因進行分析鑒定。
2023年5月初,在告知劉棟需要進行鑒定和鑒定的注意事項后,保險公司委托第三方鑒定機構對事故成因進行鑒定。鑒定結論認為:“交通事故是在駕駛人的主觀操作下發生,事故結果是駕駛人意愿的體現。”據此,2023年6月,保險公司向劉棟出具拒賠通知書。
此后,劉棟向蒼梧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保險公司賠償車輛損失費22萬余元。
保險公司以駕駛人故意制造事故為由拒賠
劉棟稱,他為案涉車輛購買了機動車損失險(商業保險)。李貿駕駛車輛時受雨天影響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車輛損失,報案后交警部門依法認定李貿負事故全部責任。按照他與保險公司的合同約定,保險公司應當全額賠償他的車輛損失。然而,在理賠過程中,保險公司自行委托第三方鑒定公司進行鑒定,認為劉棟是人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予以拒賠。
保險公司辯稱,交警部門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事實錯誤,依據的證據不客觀充分,有相反證據予以推翻。根據鑒定公司作出的鑒定評估報告,駕駛人李貿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時,未處于緊急轉向狀態、未處于緊急制動狀態,與緊急狀態下人的反應情形不相符,所以交通事故是在駕駛人的主觀操作下發生,事故結果是駕駛人意愿的體現。事故發生不是意外,是駕駛人故意制造的。保險合同的條款約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駕駛人故意制造保險事故的,保險人免賠”,因此,劉棟要求保險公司賠償車輛損失沒有合同依據。
免責事由證據不足,法院判保險公司賠償
蒼梧縣法院審理后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劉棟在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雙方成立財產保險合同關系,該合同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應按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李貿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保險公司理應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履行理賠義務。保險公司提出車輛落水事故是駕駛人李貿故意制造的,具有免賠事由并因此免賠,應當承擔舉證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保險公司雖然提供了鑒定評估報告,但是,鑒定公司的鑒定范圍只有事故成因的分析等,沒有鑒定行為人心理狀態的資質,且鑒定意見認為成因是駕駛人的主觀操作,同時載明主觀原因分為故意和過失,鑒定意見沒有也不能直接證明李貿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鑒定機構僅靠分析,推斷李貿能夠采取制動措施而沒有采取制動措施,與人的正常反應情形不相符,無法排除偶發、突發等應對不當的可能。
最主要的是,交警部門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屬于執法職能部門對交通事故的調查結論,明確認定車輛落水屬于交通事故,不是駕駛人故意造成,具有很高的證明效力。此外,由于雙方在庭審中,同意事故車輛推定全損,且車輛已經被運到4S店定損維修,由保險公司處理車輛殘值更有利于解決糾紛。因此,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后,車輛殘值應當歸保險公司所有及處置。
蒼梧縣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保險公司應當支付保險金22萬余元給劉棟;理賠后,該車的車輛殘值歸保險公司所有。
保險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梧州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梧州市中院審理后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法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文中人名均為化名)
(陳國新 韋明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