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四】方案須征求繳存職工意見
閑置公積金支持保障房建設,如何確保相關情況接受社會和群眾監督?
規定:《實施意見》明確,試點城市人民政府在制定試點實施方案時,必須征求繳存職工意見。試點城市人民政府要及時公布試點的建設規模、開發單位、建設成本、供應對象等內容,接受社會和群眾監督。
《實施意見》還要求,試點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要切實加強工程建設全程監管,促進科學設計、精心施工,嚴格監理,確保房屋質量和安全。工程項目要符合節能省地環保的標準和規范。項目選址合理,居民生活條件便利,建設標準、供應對象符合政策規定。
利用住房公積金貸款建設保障性住房,必須嚴格控制供應對象,面向城鎮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完善申請、審核、輪候、復核等制度,加強動態管理。
對在住房公積金試點工作中出現違紀行為的,要依據有關規定,嚴肅追究有關領導和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解讀:清華大學房地產研究所所長劉洪玉分析稱,住房公積金的所有權屬于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所以其決策和使用過程除了按照相關法規接受政府機構監督管理之外,確實有必要給繳存職工以參與決策的機會,給社會提供更多相關信息并接受群眾監督。
【解讀五】 繳存公積金可優先購房
作為公積金繳納者,能否優先申請閑置公積金所建保障房?
規定:《實施意見》明確表示,利用住房公積金貸款建設保障性住房,必須嚴格控制供應對象,面向城鎮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完善申請、審核、輪候、復核等制度,加強動態管理。在同等條件下,繳存住房公積金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難職工,優先購買或租賃。
解讀:劉洪玉認為,現有住房公積金制度設計中,缺乏對中低收入家庭的傾斜性支持政策,導致繳存多的人,可以獲得更多的貸款。《實施意見》有利于增加保障性住房的供給,為中低收入家庭提供更多的住房機會,應該說是有利于改善現有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公平性,是一種有積極意義的探索。
另外,利用住房公積金的部分沉淀資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也有利于提高住房公積金的資金使用效率和盈利能力,總體上對社會資源的充分利用是有利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