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6日,被告人楊明北因家中藏有火藥長槍2支,被岑溪法院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考慮到被告人楊明北系初犯,且其所持有的槍支沒有造成嚴重后果,符合緩刑條件,依法可以宣告緩刑。
2009年8月18日上午,被告人楊明北在岑溪市南渡鎮薄口村張某的店鋪飲醉酒時,將其收藏多年的1支自制手槍拿給在場的群眾觀看,后被群眾舉報。岑溪市公安局民警于8月18日當天從楊明北家中搜出足以致人傷害的火藥長槍2支、無法作出槍支殺傷力鑒定的氣槍1支以及火藥、引信、鐵沙、鐵粒等物品。次日,岑溪市公安局民警又從南渡鎮薄口村小學附近的水溝中提取了楊明北收藏的自制短槍1支。
岑溪法院認為,被告人楊明北違反槍支管理規定,私自持有槍支,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楊明北所持有的是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數量達2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二款第(二)項的規定,屬于情節嚴重,依法應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鑒于被告人歸案后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已掌握的同種罪行并自愿認罪,均酌情從輕處罰。考慮到被告人楊明北所持有的槍支沒有造成嚴重后果,對其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符合緩刑條件,依法可以宣告緩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