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使因高空拋物致傷的受害人的請求賠償不再是難題,7月1日起實施的侵權責任法規定,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根據這一規定,同一幢樓里的業主,如果不能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那么將共同為受害人的損失“埋單”。
近年來,由于高層住宅的增加,以及住戶素質的參差不一,高空拋物傷人事件屢有發生。為了保護因高空拋物致傷的受害人的合法權益,有關部門煞費苦心地制訂了一條“高空拋物傷人,全樓業主擔責”的規定。只是,如此‘有殺錯,沒放過’的規定,真能讓部分不文明住戶改掉高空拋物的壞習慣嗎?
俗話說:有因必有果。倘若沒有直接因果關系卻要求其它無辜業主承擔賠償的法律責任,“吞”下無因之果,勢必會使侵權責任法陷于尷尬——一是可能出現賠償兌現難現象,二是可能導致部分人亂拋東西。
因此,筆者認為,要真正保護受害人權益,必須在監管方面下大力氣,從根本上杜絕高空拋物行為。首先,做好最基本的上下樓常規教育監管,此外,發動廣大業主、街坊、群眾踴躍監督、舉報。另外,安裝監控系統,密切留意高空拋物行為,當高空拋物現象出現時,準確有效地鎖定犯事人所在的房間,使賠付以及處罰都能有明確的目標與對象,也使高空拋物人能夠真正得到應有的懲罰與教育。如此,高空拋物現象才有望制止,城市文明之風才有望形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