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片:暫行規定指出,礦山企業井下作業人員有權在無礦領導下井帶班時,逐級匯報后拒絕下井。
■領導不履行下井職責,情節嚴重將責令企業停產
■領導下井帶班情況每月上報,并向職工公布接受監督
■下井領導須填寫帶班記錄,以存檔備查
■領導無故提前升井后,礦工可申請提前升井權
國家安監總局25日在其官方網站全文公布《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領導下井帶班暫行規定》,公開征求意見。規定指出,礦山企業井下作業人員有權在無礦領導下井帶班時,逐級匯報后拒絕下井。
規定指出,礦山企業未按規定建立健全礦領導下井帶班制度或者未制定礦領導下井帶班計劃的,給予警告,并處3萬元的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暫扣其安全生產許可證,責令停產整頓。
規定指出,礦山企業應當建立健全領導下井帶班制度,制定領導下井帶班考核獎懲辦法和月度計劃,建立完善領導下井帶班檔案。礦山企業應當將本單位領導下井帶班計劃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并在本單位網站、辦公樓、職工宿舍及礦井井口予以公告,接受監督。
規定明確,礦山企業應當在每月5日前將上一月領導下井帶班情況的考核結果向對其負有直接監管責任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上級單位報告。同時,向單位全體職工公布,接受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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