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片:暫行規定明確,礦山企業井下作業人員應當遵章守紀,服從下井帶班領導的指揮
規定稱,下井帶班領導必須認真填寫下井帶班交接班記錄,交接內容包括井下安全生產狀況、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其處理情況、需要注意的事項等。下井帶班領導還應當將下井和升井時間、經過路線、發現的問題及處理結果等有關情況詳細記錄在下井帶班登記檔案上,以存檔備查。
規定明確,礦山企業井下作業人員應當遵章守紀,服從下井帶班領導的指揮,并有下列權利:了解本單位領導下井帶班計劃的知情權;無礦領導下井帶班時,逐級匯報后的拒絕下井權;井下作業過程中,確認下井帶班領導無故提前升井后,向班組長(隊長)申請提前升井權。 (中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