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的法律法規;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擬訂相關制度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實施意見,建立統一規范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三、負責全市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實施意見,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貫徹落實就業援助制度,貫徹落實職業資格制度相關政策,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貫徹落實大中專、職業院校、技工學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實施細則,貫徹落實國(境)外人員來梧就業管理政策。
四、統籌建立覆蓋全市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貫徹執行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準,組織實施統一的社會保險關系轉續辦法和社會保險基金統籌辦法,貫徹實施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政策,逐步提高基金統籌層次;貫徹執行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制度,加強對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健全完善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制,編制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參與制定社會保險基金投資政策。
五、負責全市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會同有關部門擬定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總體規劃、結構調整和工資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實施辦法,擬訂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宏觀調控實施辦法,建立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貫徹落實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負責市政府直屬機關、事業單位補充人員計劃的核準。
七、實施人才強市戰略,參與人才管理工作;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辦法,擬訂全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實施辦法并指導和組織實施;擬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實施辦法并組織實施,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引進和培養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具體規劃、部署人才小高地建設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實施博士后管理制度;貫徹落實吸引國(境)外留學人員來梧工作或定居政策。
八、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軍隊轉業干部安置計劃,負責軍隊轉業干部教育培訓工作,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管理服務工作,協調有關部門做好軍隊轉業干部隨調隨遷家屬安置與有關服務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企業軍隊轉業干部解困工作。
九、貫徹和組織實施公務員分類、錄用、考核、獎懲、任用、培訓、交流、辭職辭退、申訴控告等方面的法規、規章;貫徹和組織實施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辦法和聘任制公務員管理辦法,并監督檢查;貫徹落實聘任制公務員人事爭議仲裁制度;貫徹落實公務員行為規范、職業道德建設和能力建設政策;貫徹和組織實施公務員職位分類標準和管理辦法;負責公務員信息統計管理工作;貫徹和組織實施公務員考試錄用制度,負責組織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工作。
十、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民工工作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一、貫徹落實自治區引進國外智力規劃、政策,建立引進國外智力服務體系。
十二、貫徹實施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和勞動關系政策,完善勞動關系協調機制,貫徹執行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
十三、擬訂并完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信訪、維護穩定工作制度,會同有關部門協調處理重大信訪事件或突發事件。
十四、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