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據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和國家、自治區民政部門工作部署,結合我市實際,研究制訂全市民政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宣傳貫徹國務院、自治區有關民政工作的政策和法規,并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二、組織、協調全市抗災救災工作;組織核查發布災情;接收、管理、發放救災款物;安排災區群眾生活;檢查監督救災款物使用情況;指導災區開展生產自救;承擔中國國際減災十年委員會部署的工作任務,擬訂并組織實施抗災減災計劃;參加國際抗災減災活動。
三、貫徹執行國務院、自治區有關的救濟政策,指導全市城鄉社會救濟,負責制訂農村五保戶供養和城鄉社會困難戶定期救濟、臨時救濟以及其他特殊救濟對象的救濟標準和辦法,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負責災民貧困戶的扶持工作;負責救災扶貧周轉金的使用和管理;指導農村救災扶貧互助儲金會、儲糧會工作;指導敬老院建設。
四、主管全市擁軍優屬、優待撫恤和烈士褒揚工作。貫徹執行上級有關優撫對象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優待撫恤政策,指導、協調各縣(市)、區優撫工作和烈士紀念建筑物的管理工作。
五、負責全市退伍義務兵、轉業志愿兵(士官)、復員干部和軍隊(含武警部隊)離退休干部、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導、協調軍供站工作和移交地方管理的軍隊離退休干部休養所工作。
六、依規章審批限額內社會福利事業機構設置,審核限額以上社會福利機構設置。組織實施全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指導全市社會福利事業單位的各項工作,管理市本級的福利機構,推動社會化服務體系的建立和發展;承擔全市老年人、孤兒、五保戶等特殊困難群體權益保護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導老年人和殘疾人的權益保護工作。
七、根據國家有關法規,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訂并監督實施殘疾人就業和社會福利生產的扶持保護政策,負責對全市城鄉社會福利企業進行管理,依規章核準社會福利企業證書;審核城區和街道社區服務業的登記。
八、主管社會福利有獎募捐工作,管理本級福利資金。
九、負責組織、協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組織和指導扶貧濟困等社會互助活動;指導縣、城區開展社會救濟工作。
十、指導全市城鄉基層政權建設和村委會、居委會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建設,推動農村開展村民自治活動,組織城鎮開展社區建設工作,加強全市基層管理體制建設。
十一、承辦本行政管理區劃工作。負責鄉(鎮)設立、撤銷、命名、更名和界線變更的審查、申報,以及本區域內村的設立、撤銷、命名、更名和界線變更的審批工作;研究和制訂本行政區域規劃和邊界勘界工作;承辦縣、郊區、鄉(鎮)邊界爭議的調處事務,向自治區、市人民政府提出仲裁建議,指導基層行政區域邊界爭議的調處工作,組織、協調、指導市、縣、鄉(鎮)村級行政區劃界線的管理工作。
十二、貫徹國家地名法規,負責全市地名管理;依規章核準地名命名、更名、注銷。監督社會各行業使用標準地名;管理地名檔案。
十三、貫徹國家社團管理法規,并依規章核準社會團體登記(設立、變更、注銷)和監督管理;指導縣(市)、區社團登記管理工作。
十四、依規章核準市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監督、管理和年度檢查;指導監督縣(市)、區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工作。
十五、主管全市婚姻登記、依法核準涉外華僑、港澳臺胞婚姻登記;主管全市兒童收養工作,依法核準涉外華僑、港澳臺胞收養登記;協同有關部門指導婦女兒童保護工作;負責全市殯葬事業的管理;制訂全市殯葬工作發展計劃,推行殯葬改革,依規章審批殯儀服務站、骨灰堂設立,殯儀服務用品生產和市場銷售;依規章審核公墓建立,管理殯葬事業單位。指導流浪乞討人員的收容遣送和收容遣送站的管理工作。
十六、負責全市民政事業財務工作,指導、監督民政事業費的使用和管理。
十七、負責市“雙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八、負責市老齡工作。
??? 十九、承辦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