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兩會”我提了一條議案,建議法律對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滿后的處置辦法進行修訂。現在有些地方政府規定70年產權滿后無償收回,我認為這不合理。百姓買房子已經付了高昂的土地出讓費,平時又交房產稅。另外老百姓也承受不起,對社會穩定也會帶來影響。我建議取消這樣的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