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59302
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企業審批
—《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資格證書》
變更審批操作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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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審批項目名稱、性質
(一)名稱:《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資格證書》變更審批
(二)性質:行政許可
二、設定依據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第354項。
三、實施權限和實施主體
(一)根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第354項: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企業審批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省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
(二)根據2005年5月29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2005年12月1日施行的《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審批暫行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由原審批部門辦理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許可事項變更手續,變更程序與原申請程序相同。
根據以上規定,由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廣西境內提出《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資格證書》變更事項申請進行審批。
四、行政審批的條件
(一)已獲得《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資格證書》,依法相應取得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或履行了相應的備案手續的企業。
(二)變更的手續及資料齊全。
五、實施對象和范圍
廣西境內已獲得《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資格證書》的企業提出變更《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資格證書》事項申請。
六、申請材料
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企業申請變更許可項目的,應報送以下申請材料一式三份:
在國家局網上(網址:www.sfda.gov.cn.)進入“在線服務”,在線填報《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變更申請表》,同時在線打印與申請內容一致的《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變更申請表》。
根據以下不同情況分別報送材料:
(一)變更單位名稱:
1、申請報告;
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名稱變更預核準通知書;
3、《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
4、省級電信部門核發的從事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的經營許可證復印件或履行了相應備案手續的證明;
5、從事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的許可證復印件;已辦理變更的《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資格證書》正副本復印件;
6、《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資格證書》正本復印件和副本原件;
(二)變更法定代表或網站負責人:
1、申請報告;
2、上級主管部門對企業法定代表人或網站負責人的任免文件或股東會(董事會)關于任免企業法定代表人或網站負責人的決議;
3、新的法定代表人或網站負責人的學歷證書、職稱證書、身份證的復印件;
4、新的法定代表人或網站負責人工作簡歷(附表);
5、《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
6、省級電信部門核發的從事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的經營許可證復印件或履行了相應備案手續的證明;
7、從事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的許可證復印件;已辦理變更的《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資格證書》正副本復印件;
8、《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資格證書》正本復印件和副本原件。
(三)變更單位地址:
1、申請報告;
2、企業新地址的租賃協議或產權證明;由于城市規劃,調整街道門牌號的,出具轄區派出所的證明;
3、《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
4、省級電信部門核發的從事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的經營許可證復印件或履行了相應備案手續的證明;
5、從事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的許可證復印件;已辦理變更的《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資格證書》正副本復印件;
6、《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資格證書》正本復印件和副本原件。
(四)變更網站域名、IP地址:
1、申請報告;
2、變更的網站域名注冊的相關證書或電信業務主管部門同意變更網站域名、IP地址的相關證明文件;
3、《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
4、省級電信部門核發的從事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的經營許可證復印件或履行了相應備案手續的證明;
5、從事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的許可證復印件;已辦理變更的《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資格證書》正副本復印件;
6、《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資格證書》正本復印件和副本原件。
(五)變更網站中文名稱:
1、申請報告;
2、企業上級主管部門同意變更網站中文名稱的文件或股東會(董事會)關于同意變更企業名稱的決議;
3、新網站域名注冊的相關證書或電信業務主管部門同意變更網站名稱的證明文件;
4、《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
5、省級電信部門核發的從事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的經營許可證復印件或履行了相應備案手續的證明;
6、從事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的許可證復印件;已辦理變更的《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資格證書》正副本復印件;
7、《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資格證書》正本復印件和副本原件。
(六)交易服務的欄目設置發生重大變化時:
1、申請報告;
2、上級主管單位同意交易服務的欄目設置發生重大變化的文件;
3、與變更交易服務欄目設置有關的說明及保證用戶信息安全的管理制度情況;
4、《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
5、省級電信部門核發的從事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的經營許可證復印件或履行了相應備案手續的證明;
6、從事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的許可證復印件;
7、《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資格證書》正本復印件和副本原件。
(七)變更交易服務范圍的,原有的資格證書收回,按本規定重新申請,重新審批,按“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企業設立”提交相同的申請材料。
七、辦結時限
根據《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二條規定。
(一)法定辦結時限:20個工作日。
(二)承諾辦結時限:10個工作日
八、行政審批數量
無數量限制
九、收費項目、標準及其依據
不收費
十、咨詢、投訴電話
咨詢電話:0771-5595802
投訴電話:0771-5595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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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點擊下載)
1:行政審批流程圖
2:申請書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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