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江都市報訊(記者 陳素雅 通訊員 何忠霞)日前,梧州市長洲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婚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導致感情破裂的離婚案。一段十余年的婚姻,丈夫出走失蹤卻有八年,留下妻子義某獨自在家撫養兒子。法院最終認定,夫妻感情破裂,對原告義某提出的離婚請求予以支持。
????1996年3月,義某和李某相識,于1997年登記結婚,婚后夫妻生育一子。據稱,由于婚前義某對李某了解不夠,草率作出結婚的決定。而李某的身體一直不佳,夫妻間的感情始終一般。
????2005年10月11日,李某無故離家出走。妻子義某與其父分別于2005年和2007年兩次到大塘派出所報案,要求警方幫助查找,但多年以來一直杳無音訊。
????據義某說,丈夫的失蹤對家庭及親人造成了嚴重的傷害,加之夫妻長期分居,現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夫妻關系名存實亡,因此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與李某離婚,同時要求取得李某梧州市新興二路龍山里某房屋三分之一的所有權,由義某撫養婚生兒子李某某,并將市區的一套住房屬于義某的部分留給兒子李某某。
????據法院審理后認為,李某2005年10月離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其行為傷害了夫妻感情。現雙方分居生活時間較長,互不盡夫妻義務,使夫妻關系名存實亡,可以認定雙方夫妻感情徹底破裂。故義某要求與李某離婚的訴訟請求,應當予以支持。婚生兒子李某某自從李某離家出走后,一直隨義某生活、由義某撫養,李某未履行撫養義務。現李某下落不明亦無法履行撫養義務,故義某要求由其繼續撫養兒子的訴請,亦應當予以支持。因此法院作出判決:準予義某與李某離婚;婚生兒子李某某由義某撫養。
????當事法官解釋指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2條規定: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可認定夫妻感情破裂。故對原告義某離婚請求予以支持。至于義某提出關于分割房屋產權的訴求,因為該房屋權屬存在爭議,涉及他人利益,所以該院在案件中不予處理。義某可以再另行主張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