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江都市報訊(記者 陳素雅 見習記者 黃穎盈 通訊員 韋金雨)7月18日,本報報道了一男子將一名7歲女童留在梧州市殘疾人聯合會后獨自離開的事情。19日,記者從有關方面獲悉,至今女童的家人仍未露面。據法律專業人士分析,如果該男子的行為構成遺棄罪,情節惡劣的遺棄行為是屬于犯罪行為,將會受到刑罰的處罰。
????7月18日,記者從梧州市救助管理站獲悉,男子將女童遺棄在市殘聯后,女童目前暫時被寄養在救助站。但是,由于女童應該是本市戶籍并由監護人撫養的未成年人,因此并不符合救助條件,目前也只能是暫時寄養,根本的解決方法應是其家人負起相應的養育責任。
????救助站有關負責人說,女童的生活自理能力不高,17日晚還在救助站大廳便溺,但因為其條件不符合社會福利院模擬家庭的收養范圍,所以目前只能是救助站的工作人員利用業余時間對其照顧和護理,而這已經影響到了救助站業務的正常開展和其他群眾的求助。”
????廣西東中律師事務所黃奕登律師分析認為,事情目前有一個關鍵點需要了解清楚,該男子與女童是什么社會關系。假若進一步調查顯示該男子與女童具有法律上的撫養義務關系,男子就應當承擔撫養和照顧女童的責任,生活艱難和經濟困境不能成為逃避撫養義務的理由和借口。倘若該名男子對女童負有撫養義務而拒絕撫養,情節惡劣將構成遺棄罪。依據新修訂的《刑法》第261條的規定,犯遺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如果該名男子迷途知返,主動及時地領回女童撫養,經過相關部門教育改正后可以不追究其相關的法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