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日報訊 今年清明節期間,梧州市發生大大小小二十多場火災,引起社會各界關注。筆者從藤縣法院刑事審判庭了解到,近年來該庭審理的失火案持續上升,被告人均被追究刑事責任,被宣告緩刑或被判處一年六個月到三年六個月不等有期徒刑,而受損一方因評估和被告人經濟賠償能力問題,極少獲得經濟賠償。
????焚燒雜草致山火被判刑三年六個月
????2011年9月23日10時許,被告人羅延光在藤縣埌南鎮楊村尋塘組“孔弄沖”(地名)的責任田焚燒田間雜草時,由于草干風大,防火措施不足,大火燒上田邊的山林引起“孔弄沖”一帶發生山林火災,大火直至9月24日早上七時許才被撲滅。經藤縣森林防火辦公室鑒定,此次過火總面積77.2公頃,其中過火有林面積54.5公頃,燒毀林木蓄積2415立方米。2014年11月27日,羅延光在家人的陪同下主動到藤縣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實供述了其失火燒山的事實。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羅延光在焚燒其責任田的雜草時,因疏忽大意而引發山林火災,過火有林面積54.5公頃,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構成了失火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羅延光犯失火罪罪名成立,依法應追究其刑事責任。本案山林火災過火有林面積為54.5公頃,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的《關于辦理森林火災刑事案件的意見》的規定,不屬于“情節較輕的”情形,依法應“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在被采取強制措施前,主動到藤縣森林公安局投案,如實供述了其失火燒山的罪行,庭審中也自愿認罪,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2015年3月26日,法院判決被告人羅延光犯失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六旬婦女煉山引火災被判緩刑
????2014年1月5日13時許,被告人唐少連在其位于藤縣和平鎮龍塘村大沖口組的責任山上煉山,由于沒有修防火路,使得煉山范圍內的火苗向旁邊的山林蔓延,引發山林火災。經鑒定,該起山林火災過火有林面積為14.51公頃。案發后,被告人唐少連自動到藤縣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實供述其失火燒山的事實。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唐少連違反森林防火的有關規定,在野外用火時因過失而引起山林火災,致使公私財產遭受了重大損失,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構成了失火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唐少連犯失火罪罪名成立,依法應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被告人在被采取強制措施前,主動到藤縣森林公安局投案,如實供述了其失火燒山的罪行,庭審中也自愿認罪,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部分被害人對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表示諒解,根據司法解釋及司法實踐,可以酌情從輕處罰。綜合考慮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悔罪表現及其所具有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和酌情從輕處罰的量刑情節等,法院判決被告人唐少連犯失火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
????失火案持續上升索賠者寥寥無幾
????據悉,藤縣法院近年來審理的失火案呈持續上升趨勢。2013年該院審結失火案4件,2014年審結5件,而2015年以來共受理了7件失火案。
????從藤縣法院刑事審判庭受理統計數據來看,近年來未受理有關山火的放火案,全部為過失犯罪,即失火案。在失火案中,被告人均被追究刑事責任,其中2014年以來的失火案中被宣告緩刑的5件,判處一年六個月至三年六個月不等有期徒刑的6件。藤縣法院刑庭庭長蘇植彬表示,在庭審中,法官會根據被告人是否具有自首情節,是否真誠悔過并積極賠償損失,爭取被害人的諒解等方面,對被告人進行量刑。至于賠償方面,由于山火致損難以評估,或被告人經濟賠償能力問題,被損害一方極少獲得直接的經濟賠償。目前,藤縣法院也沒有收到當事人單獨提起的有關山火的民事賠償訴訟。
????法律鏈接:
????刑法第六十七條【自首】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黃海崢 莫先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