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江都市報訊 使用信用卡的確給人們在平時消費時帶來方便,但是如果消費者在使用過程中不小心防范,又可能成為信用卡詐騙的受害人。近日,岑溪法院以信用卡詐騙罪,判處被告人高某娟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2014年8月,被告人高某娟化名為“高某黎”,應聘到某銀行信用卡中心工作。同年10月份,經單位安排,高某娟在岑溪市推廣辦理該行的信用卡業務。期間,高某娟私自截留某銀行信用卡中心寄給客戶陳某秋、張某娟的信用卡,利用其為客戶辦卡填寫、上傳客戶個人信息的便利,在陳某秋、張某娟不知情的情況下,分別將二人的信用卡進行了激活并用于非法套現和透支消費。同年12月2日,高某娟在岑溪市某工藝品店冒用陳某秋的信用卡非法套現20000元。同年12月2日至2015年3月6日,高某娟又在桂林市某連鎖超市及桂林市某汽車冷氣配件部等地,冒用張某娟的信用卡進行非法透支消費和套現共計18974.9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高某娟利用工作上的便利,私自截留并冒用他人的信用卡進行透支消費和套取現金,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刑法,構成信用卡詐騙罪。被告人高某娟在案發前還清非法透支的款項,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均酌情予以從輕處罰。法院遂做出前述判決。
【法官提醒】
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無,為了使自己不成為信用卡詐騙的受害人,消費者在辦理和使用信用卡時務必要防止個人信息的泄漏,不給不法分子可乘之機。
(李瑞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