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防止發生重大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民用機場管理條例》和《森林防火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市政府決定禁止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生產、銷售、燃放“孔明燈”(或稱許愿燈,以下稱“孔明燈”)。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稱“孔明燈”是指以固體酒精或其它可燃物為燃料,制作材料為易燃物,利用冷熱氣流對流形成動力使其上升的物品。“孔明燈”沒有控制裝置,燃放升空后對飛機起降、高層建筑、高壓電線、油庫、山林等都構成威脅,存在嚴重的安全隱患,極易引發嚴重的安全事故和火災事故。 ????二、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生產、銷售、燃放“孔明燈”。對現有的“孔明燈”,由所有者自行銷毀,并進行無害化處理。 ????三、對生產、銷售“孔明燈”的,由質量監督、工商等部門根據職責依法查處。 ????四、對燃放“孔明燈”的,由公安機關依法查處。因燃放“孔明燈” ????造成火災及重大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各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維護公共安全,不生產、不制作、不銷售、不購買、不燃放“孔明燈”,發現生產、銷售、燃放“孔明燈”行為,應及時制止或及時向有關部門舉報。 ????六、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舉報電話:市工商局12315,市質監局3885183,市公安局110、市森林防火辦12119、3816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