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煙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安全事故,防治環境污染,提高城市環境質量,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現就我市嚴禁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有關規定通告如下: 一、禁止銷售、燃放的時間和區域 (一)禁止時間:自發布通告之日起。 (二)禁止區域: 萬秀區:東至云龍橋與紫竹大橋連線,西至日化路、龍山路向北延至舜帝大道(外環路),南至火山路和高旺路,北至舜帝大道(外環路)。 長洲區:東至日化路、龍山路向北延至舜帝大道(外環路),西至玫瑰湖公園西側(三龍東一路)延至竹灣路以西 500 米連線及機場路,南至潯江外江南岸,北至龍騰路與舜帝大道連線(外環路)。 龍圩區:東至蒼海湖西岸延至潯江外江南岸,西至梧州南站對出,南至高鐵沿線,北至潯江外江南岸。 以上禁止區域參見附圖。 (三)禁止燃放的其它場所。 文物保護單位、博物館、檔案館、車站、碼頭、機場、加油(氣)站、液化氣供應站(點)、油庫、水利設施、風景名 勝區、公園、城市廣場、集貿市場、步行街以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場所或區域。 二、煙花爆竹銷售、燃放管理 (一)在禁止銷售和燃放區域內,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銷售及燃放各類煙花爆竹。 (二)在本通告規定的禁止銷售和燃放區域外燃放煙花爆竹的,必須確保安全,服從執法人員管理,不得影響社會治安和交通秩序,并及時清除煙花爆竹燃放后的殘留物。 (三)在禁止銷售和燃放區域外銷售煙花爆竹的經營者,在領取營業執照,并取得《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后方可銷售。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應到合法煙花爆竹批發企業采購煙花爆竹。 (四)嚴禁違法生產、采購、運輸、儲存、銷售煙花爆竹,嚴禁設攤流動銷售煙花爆竹,嚴禁購買非法煙花爆竹,嚴禁攜帶煙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五)萬秀區政府、長洲區政府、龍圩區政府及各相關部門做好禁止銷售和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和引導工作。 三、舉報方式及處罰規定 (一)市民應當自覺抵制和舉報非法生產、運輸、儲存、銷售煙花爆竹的行為(舉報電話:公安局 110、安全監管局 12350、工商局 12315)。 (二)違反《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和本通告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公安、安全監管、工商、城管執法等部門將依法查處。在禁止銷售和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并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處以 1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的罰款;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由安全監管部門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附件:梧州市嚴禁銷售和燃放煙花爆竹范圍示意圖 梧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2 月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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