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零距離-西江都市報訊 7月23日上午,岑溪市人民法院對岑溪市民政局原局長黃立波犯受賄罪、貪污罪、挪用公款罪一案作出一審判決,對被告人黃立波實行數罪并罰,合并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20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2年至2018年期間,被告人黃立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按照事先約定的回扣比例,單獨或伙同同案人索取他人財物共427.43萬元,其中單獨索取他人財物326.47萬元,伙同同案人共同索取他人財物100.96萬元。 2014年12月,被告人黃立波同意從岑溪市民政局的公款中借款50萬元,用于墊付岑溪市第二十征地工作隊的工作經費。事后,黃立波擅自挪用其中的40萬元公款以其家屬的名義在南寧市購買房產,直至2017年8月才歸還岑溪市民政局。 2017年6月至11月間,岑溪市民政局在2017年村級兩委換屆工作過程中,先后3次組織村級兩委換屆選舉及新任支書、主任、村務監督委員等相關培訓工作。為套取上述工作經費,被告人黃立波伙同同案人經合謀后,在結算和支付上述相關培訓項目費用的過程中,采取虛開住宿費、餐飲費的方法向岑溪市民政局報賬,共套取公款20.5437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黃立波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共索取他人財物427.43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之規定,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其犯受賄罪罪名成立;伙同同案人采取虛開發票的方法,套取公款20.5437萬元予以侵吞、私分,數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之規定,構成貪污罪,公訴機關指控其犯貪污罪罪名成立;挪用公款40萬元,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之規定,構成挪用公款罪,公訴機關指控其犯挪用公款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黃立波一人犯數罪,依法實行數罪并罰。 法院根據被告人黃立波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據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作出上述判決。 (李德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