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零距離-西江都市報訊 10月14日,岑溪市人民法院依法對一起非法開采稀土犯罪案件作出一審判決,以非法采礦罪分別判處黃榮其等五名被告人兩年至四年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判處35萬元至5萬元不等罰金。 同時,法院判決五名被告人連帶賠償因本案犯罪行為造成的國家礦產資源損失476.8751萬元,生態環境修復費用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總費用47.31萬元,地表水處理費用217.9926萬元,共計742.1777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2017年,被告人黃榮其雇請被告人陳延平、黃昌健、鐘永勝、姚紅慶等人,在岑溪市馬路鎮和平村鹿沖山地鋪設采礦設施,進行非法開采稀土礦活動,并通過販賣稀土礦獲利。其中,被告人陳延平負責工人的考勤、發工資等,被告人黃昌健負責核對工人的出勤數、監督采購工作等,被告人鐘永勝負責日常用品采購、記錄出貨等,被告人姚紅慶負責望風。 法院認為,被告人黃榮其、陳延平、鐘永勝、黃昌健、姚紅慶伙同他人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價值476.8751萬元,情節特別嚴重。五名被告人的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構成非法采礦罪。根據五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 【非法采礦罪】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或者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 【公益訴訟】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在沒有前款規定的機關和組織或者前款規定的機關和組織不提起訴訟的情況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前款規定的機關或者組織提起訴訟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支持起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 原告請求恢復原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決被告將生態環境修復到損害發生之前的狀態和功能。無法完全修復的,可以準許采用替代性修復方式。人民法院可以在判決被告修復生態環境的同時,確定被告不履行修復義務時應承擔的生態環境修復費用;也可以直接判決被告承擔生態環境修復費用。生態環境修復費用包括制定、實施修復方案的費用和監測、監管等費用。 (黃宇 李德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