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零距離網-西江都市報訊 11月25日上午,岑溪法院對岑溪市誠諫鎮原黨委統戰委員、副鎮長霍健新犯貪污罪一案作出一審判決,依法判決被告人霍健新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2014年2月至2015年11月間,岑溪市誠諫鎮政府先后以誠諫鎮及該鎮大新村、大良村、石橋村、陀村村、美和村受災嚴重為由,分別向岑溪市民政局申請救災資金。岑溪市民政局根據該鎮政府及各村的申請,分批下撥救災款共計人民幣108萬元到該鎮民政資金專戶用于救災。其間,被告人霍健新利用擔任岑溪市誠諫鎮政府副鎮長,分管民政工作的便利,由其本人或委托他人在采購救災物資或報賬過程中,通過虛開或多開約20%的發票報賬方式,在該鎮民政資金專戶報銷105.9709萬元(實際采購救災物資金額為84.1404萬元),從中侵吞救災款共計21.8305萬元。 案發后,被告人霍健新通過親屬退回贓款5.8305萬元到岑溪市監察委員會賬戶。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霍健新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民政救災物資采購、報賬過程中,采取虛列開支的方法套取救災款予以侵吞,數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款,構成貪污罪,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根據被告人霍健新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李德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