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零距離網-梧州日報訊 12月24日,藤縣法院公開宣判一起跨省非法傾倒危險廢物案,被告人王強、莫勝德等10人因犯污染環境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至一年十個月不等,并分別被處罰金150萬元至5萬元不等。 2018年2月至3月期間,被告人王強將江門市長優實業有限公司含鎳超標的危險廢物以每噸318元的價格,委托沒有處置資質的司徒有戌、司徒國協(均另案處理)兩人處置。隨后,上述危險廢物被層層轉包給被告人莫勝德、王建松、歐國明處置,歐國明便以每噸80元的價格委托被告人余天新找人將危險廢物運至藤縣中和陶瓷園區。被告人李清華、梁慶年等人將上述危險廢物運至園內傾倒,其中已經傾倒的為595.06噸,未傾倒的為115.98噸。 2015年8月份左右,長優公司將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含鎳浸出渣共21180.66噸交由王強處理,王強交由司徒兩人非法處置,后司徒兩人轉包給莫勝德等人處置,其中莫勝德將8956.57噸廢渣(包含在藤縣傾倒部分)在陽江市、陽春市等地非法傾倒。 法院認為,被告人王強、莫勝德等10人違反國家規定,傾倒有毒物質,嚴重污染環境,后果特別嚴重,構成污染環境罪,依法應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綜合案情,藤縣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溫云蘭 祝裕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