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法的修訂過程
1995年12月中央正式決定修改保密法。經過較長時間的調研、論證和試點工作,國家保密局起草了修訂方案,于2003年和2006年兩次在全國范圍征求意見,形成了修訂草案,于2007年12月報國務院。國務院法制辦先后兩次征求有關地區和部門的意見,并多次召開協調會,對修訂草案作了進一步修改。2009年4月1日,保密法修訂草案經國務院第5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2009年6月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進行了第一次審議,2010年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進行了第二次審議。其間,全國人大法律委、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根據常委會審議提出的意見,到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和部分保密資質單位進行了調研,對草案作了修改完善。2010年4月26日至29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進行了第三次審議,4月29日下午,修訂草案以高票獲得通過。
保密法修訂后定密制度取得的進展
在保密工作中,定密是一項源頭性工作。只有先把密定準了,才能做到既保護國家信息安全,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又促進政府信息公開和信息資源合理利用,保障人民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這次保密法修訂的重點之一,就是改進定密工作,努力形成定密權責明晰、程序規范、解密及時、監督有力的科學定密機制,提高定密的規范性和準確性。修訂中取得的進展主要有四個方面:一是上收定密權限,不再賦予縣級機關定密權和地市級機關絕密級定密權。二是明確保密期限,一般情況下絕密級不超過三十年,機密級不超過二十年,秘密級不超過十年。三是建立定密責任人制度,強化定密責任。四是健全解密制度,既有自行解密,也有審查解密。這些規定將有利于縮小秘密范圍,減少定密隨意,降低保密成本,實行精確高效管理。
保密法修訂的主要目標和總體要求
保密法修訂的主要目標就是要依法加強對國家秘密的保護。國家秘密是國家安全和利益的一種信息表現形式,也是國家的重要戰略資源。國家秘密一旦泄露,必將直接危害國家的政治安全、經濟安全、國防安全、科技安全和文化安全,直接損害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保守國家秘密是一種國家行為,也是一種國家責任。保密能力是國家能力的重要體現和保障。中國作為發展中的社會主義大國,必須高度重視國家秘密的保護。這次修訂的保密法在總則部分,明確規定了國家秘密受法律保護的原則,任何危害國家秘密安全的行為都必須受到法律追究。在加強保護的同時,這次修訂還特別注重依法規范和加強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的職權,推進依法行政;特別注重處理好信息保密與信息公開的關系,保障公民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保密法修訂的總體要求是,深入貫徹落實中央領導同志關于加強新形勢下保密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充分總結吸收近年來保密工作理論和實踐成果,借鑒國外保密法制建設的有益經驗,針對新形勢下保密工作面臨的突出問題,做到四個“著力”,即著力縮小國家秘密范圍,完善國家秘密的確定、變更和解除機制;著力實現對國家秘密的統一嚴格管理,健全涉密載體、涉密人員、涉密活動等管理制度;著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規范和加強保密行政管理職能;著力強化法律責任,解決泄密案件查處難的問題。
這次修訂歷時長、幅度大,原法絕大多數條款都作了修改,新法共6章53條,增加了1章18條。
保密法修訂和頒布實施的重要意義
保密法是保護國家秘密的基本法律,直接涉及到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是國家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保密法自1989年5月1日施行以來,對于保守國家秘密、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發揮了重要作用。近年來,隨著國際國內形勢變化,特別是信息化建設快速推進和民主法制建設不斷發展,保密工作中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需要對現行法律進行修改完善。一是國家秘密的存在形態和運行方式發生巨大變化,涉密載體由紙介質形式為主發展到聲、光、電、磁等多種形式,泄密的渠道增多、風險加大、危害加重,亟需對現代通信和互聯網條件下存儲、處理和傳輸國家秘密的規定進行補充完善。二是保密工作的對象、領域和環境發生深刻變化,一些新的經濟和社會組織進入涉密領域,涉密人員流動性增強、流向復雜,管理難度加大,需要對機關、單位和涉密人員保密管理制度進行修訂。三是信息公開與信息安全之間出現了一些矛盾沖突,國家秘密的確定、變更、解除等制度需要進一步完善。四是竊密、泄密違法行為日益復雜多樣,現行保密法關于法律責任的規定較為原則,不能適應保密工作的需要。
保密法修訂后的新亮點
第一,計算機網絡保密管理有了硬措施。一是實行分級保護,計算機信息系統要按照涉密程度不同,采取不同強度的管理措施。二是強化技術防護,保密技術設施設備要按照國家標準配備,并與涉密信息系統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運行。三是明確列舉禁止事項,如不得將涉密計算機和涉密存儲設備接入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等。四是明確網絡運營商、服務商的法律責任,主要是配合有關機關調查泄密事件,發現泄密事件要及時報告。
第二,企事業單位保密管理提出新思路。隨著市場經濟發展,不可能禁止民營企業、中介機構等“體制外力量”參與涉密活動、從事涉密業務。修訂后的保密法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建立保密審查制度,對從事涉密載體制作、復制、維修、銷毀和武器裝備科研生產等業務的企事業單位實行依法管理。
第三,涉外保密管理采取新舉措。針對對外交往合作中涉密事項增多、外籍人員在國有企業擔任高管等情況,建立涉密審批制度和協議制度。這一修訂立足中國國情,借鑒國際通行做法,是運用法律手段應對當前對外開放復雜形勢的需要。
第四,涉密人員管理體現責任與權益相適應。修訂后的保密法,既確立了涉密人員分類管理、上崗培訓、出境管理和脫密期管理等制度,又確立了涉密人員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的原則和相關的獎勵制度,體現了對廣大涉密人員的關心愛護。
第五,責任追究的可操作性明顯增強。針對失泄密事件查處難問題,這次保密法修訂改“結果論”為“行為論”,規定不論是否產生泄密實際危害后果,只要發生列舉的12種嚴重違規行為之一,都將依法追究責任。同時,還加大了處分監督力度,對不依法給予處分的,保密部門應當提出糾正建議。
第六,保密工作責任制得到強化。較為突出的,一是對領導人員問責,二是對保密部門問責。新法規定實行保密工作責任制,對發生重大泄密案件或定密不當的機關、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對不依法處分違規者的機關、單位有關領導人員,要依法追究責任;對保密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也要依法追究責任。
新《保密法》賦予執法主體的行政職權
新《保密法》將縣級以上地方保密工作部門改稱為“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保密工作,并賦予處分建議權、處分監督權(即對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的處分建議拒不執行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可提請其上一級機關或監察機關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理)、保密檢查權、限期整改權、責令停止使用權、督促調查權、泄密查處權、定密糾正權、涉密載體收繳權、密級認定和鑒定權、保密要害部門部位確認權、網上涉密信息刪除權、從事涉密業務的企事業單位保密審查權、涉密信息系統投入使用審批權等行政職權。
新《保密法》對嚴重違反保密規定的行為的懲處
過去,違反《保密法》規定,必須造成泄密后果才給予處分或追究刑事責任。新《保密法》改“結果罰”為“行為罰”。該法第48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不論是否造成泄密后果,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獲取、持有國家秘密載體的;
(二)買賣、轉送或者私自銷毀國家秘密載體的;
(三)通過普通郵政、快遞等無保密措施的渠道傳遞國家秘密載體的;
(四)郵寄、托運國家秘密載體出境,或者未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攜帶、傳遞國家秘密載體出境的;
(五)非法復制、記錄、存儲國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國家秘密的;
(七)在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線和無線通信中傳遞國家秘密的;
(八)將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接入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的;
(九)在未采取防護措施的情況下,在涉密信息系統與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之間進行信息交換的;
(十)使用非涉密計算機、非涉密存儲設備存儲、處理國家秘密信息的;
(十一)擅自卸載、修改涉密信息系統的安全技術程序、管理程序的;
(十二)將未經安全技術處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贈送、出售、丟棄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有上述行為尚不構成犯罪,且不適用處分的人員,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督促其所在機關、單位予以處理。
新《保密法》對機關單位的保密監督、檢查的規定
新《保密法》第42條、第44條規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對機關單位的保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對遵守保密制度的情況進行檢查,有關機關單位應當配合。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發現機關單位存在泄密隱患的,應當要求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對存在泄密隱患的設施、設備、場所,應當責令停止使用;對嚴重違反保密規定的涉密人員,應當建議有關機關單位給予處分并調離涉密崗位;發現涉嫌泄露國家秘密的,應當督促、指導有關機關、單位進行調查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新《保密法》對機關單位負責人法律責任的規定
一是保密工作領導責任。新《保密法》第7條規定:機關單位應當實行保密工作責任制。主要是實行黨政領導干部保密工作責任制。二是定密責任。新《保密法》第12條規定:機關單位負責人及其指定的人員為定密責任人,負責國家秘密確定、變更和解除工作。三是定密不當責任。新《保密法》第49條第2款規定:對應當定密的事項不定密,或者對不應當定密的事項定密,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處分。四是知悉范圍確定責任。新《保密法》第16條規定:機關單位負責人應當根據工作需要批準國家秘密知悉人員的范圍。五是發生泄密領導責任。新《保密法》第49條第1款規定:發生重大泄密案件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處分。六是查處不力領導責任:新《保密法》第47條規定:對違反保密規定的人員拒不依法處分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依法予以處理。
新《保密法》對定密權限的規定
新《保密法》第13條規定:設區的市一級的機關及其授權的機關單位可以確定機密級和秘密級國家秘密。這一規定取消了市級機關(如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協等)絕密級國家秘密原始定密權(即依照國家定密范圍規定定密),市直機關單位、縣級機關(如縣委、縣人大、縣政府、縣政協等)行使原始定密權需經市級機關授權。未經授權的市直機關單位和縣直機關單位、鄉(鎮)一級機關產生原始定密事項,需向有定密權限的機關單位申報定密。各級公安和國家安全機關可依法行使原始定密權。上述所有機關單位具有派生定密權(即依據上級已確定的密級定密)。
新《保密法》對涉密人員的權益的保護措施
新《保密法》第8條、第35條第4款規定: 涉密人員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國家對在保守、保護國家秘密以及改進保密技術、措施等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獎勵。這些措施體現了責、權、利的統一,體現了黨和政府對涉密人員的關心和愛護。
新《保密法》對信息公開與保密審查提出的原則
新《保密法》第4條、第27條、第29條、第49條第二款規定:保密工作實行既確保國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資源合理利用的原則;法律、行政法規公開的事項,應當依法公開;機關、單位公開發布信息,新聞、出版、網絡、傳媒編輯、發布信息,應當遵守保密規定;對應當定密的不定密或不應當定密的定密,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給予處分。
新《保密法》對泄密報告的規定
新《保密法》第3條、第28條、第40條規定:一切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國家秘密的義務。
國家工作人員或其他公民發現國家秘密已經泄露或可能泄露時,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并及時報告有關機關單位。機關單位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作出處理,并及時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這一規定要求機關單位不論是否有權處理,都必須接受公民的報告,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諉。
公安、國家安全、檢察、紀檢監察等機關在查辦案件過程中,發現有關機關單位存在泄密隱患的,應當及時通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
網絡運營商、服務商發現利用網絡發布的信息涉及國家秘密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保存有關記錄,及時報告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或公安、國家安全機關。
梧州零距離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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