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零距離網-西江都市報訊 近日,藤縣法院宣判一起涉案金額高達126萬余元的制售假煙案,5名被告人受到法律的嚴懲。
4月17日,覃某錦、朱某飛以1.5萬元在藤縣濛江鎮濛江大橋底購買了一艘水泥船,覃某錦購買生產卷煙的機器等物品,在濛江鎮健良村陳馬星村河邊將水泥船布置成為生產卷煙(白皮煙)的加工點。在朱某飛、王某強的幫助下,該團伙從村民陳某舊屋處拉電線到船上通電,并由朱某飛借用陳某舊屋的鑰匙在屋內存放物品。 完成“準備工作”后,黃某華、潘某在廣西平南縣丹竹鎮某村潘屋屯,雇請他人將煙葉加工成煙絲后,將煙絲交由覃某錦運至上述河邊的加工點,加工成卷煙(白皮煙)后再由覃某錦運回潘屋屯給黃某華、潘某,覃某錦從中收取加工費獲利。4月28日前,覃某錦按照黃某華、潘某的要求,已將加工好的一車卷煙(白皮煙)共計1463.4斤,運至平南縣交給黃某華、潘某。 4月28日20時許,覃某錦、朱某飛、王某強在藤縣濛江鎮碼頭處,將一艘小船上的卷煙搬上由朱某飛駕駛的貨車,準備將卷煙運至平南縣交貨。當貨車經過濛江鎮派出所附近街道時,被執法人員查獲。公安機關查獲的卷煙共2792.14斤,合計7561.7條;煙絲6123.1斤,煙葉1536.2斤,煙梗558.3斤;涉案金額共計126.0641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黃某華、潘某違反國家規定,生產、銷售偽劣煙草制品,其行為也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被告人覃某錦、朱某飛、王某強違反國家規定,生產偽劣煙草制品,其行為已構成生產偽劣產品罪。黃某華、潘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貨值金額126.0641萬元,覃某錦、朱某飛、王某強生產偽劣產品貨值金額98.6953萬元,根據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依法應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的刑幅內處以刑罰。五名被告人是共同犯罪,其中,黃某華、潘某、覃某錦、朱某飛是主犯,王某強是從犯。五名被告人生產的偽劣產品尚未出售,是犯罪未遂,可從輕處罰。 綜合案情,藤縣法院作出判決,以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分別判處被告人黃某華、潘某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并各處罰金65萬元;以犯生產偽劣產品罪,分別判處覃某錦、朱某飛、王某強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七年、四年二個月,并分別處罰金50萬元。 (鄧慶昭 祝裕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