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零距離網-西江都市報訊 2021年7月期間,李某曾多次在梧州市長洲區某村販賣毒品,小李明知父親李某實施販賣毒品的犯罪行為,仍多次包庇其父販賣毒品的行徑,利用自己名下的微信賬戶代父親收取毒資,并為父親洗錢。近日,市長洲區人民法院對這一起案件作出了一審判決。 2021年7月30日22時許,吸毒人員徐某通過電話聯系李某購買毒品,并約定在長洲區某地交易。李某指使李某桂將毒品送到約定的交易地點,并將毒品交給徐某,徐某隨后向李某桂支付了毒資。雙方完成交易準備離開時,被公安民警現場抓獲。民警在徐某身上查獲1包凈重0.11克的毒品疑似物。經鑒定,從該毒品疑似物中檢出海洛因。 公安機關在調查取證中發現,李某之子小李在長洲區某村經營小賣部,平時小賣部經營資金多以在線支付方式收取。在2021年7月8日至26日,小李名下的在線收款賬戶突然多出一筆數額較大的資金進賬。在公安機關的進一步審訊下,小李供述其在第一次發現進賬金額異常時曾詢問父親李某,李某坦言這筆資金是販賣毒品的收入。小李得知實情后,選擇包庇犯罪并繼續為李某的販毒行為提供代收毒資、毒資取現的幫助。李某在長洲區某村多次販賣毒品,所有毒品犯罪所得均由小李提供其名下的微信收款碼收取毒資,毒資共計590元。 歸案后,李某、小李、李某桂均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 長洲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李某桂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販賣,二人行為均觸犯刑律,均構成販賣毒品罪;小李明知是毒品犯罪所得仍提供資金賬戶,其行為同樣觸犯了刑律,構成洗錢罪。其中,李某販賣毒品7次,按照法律規定,屬“情節嚴重”的情形。在販賣毒品的共同犯罪中,李某和李某桂互相配合,分工合作,積極實施,均起主要作用,均屬主犯,應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李某桂曾因犯罪被判過刑,酌情從重處罰。三名被告人歸案后至庭審均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從輕處罰;三名被告人均愿意接受處罰且簽字具結,依法從寬處理。 根據三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危害社會程度,法院依法作出刑罰判決:被告人李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被告人李某桂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被告人小李犯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對三名被告人犯罪所得予以追繳,上繳國庫。(林卓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