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場舞嚴禁噪聲擾民、小區遛狗嚴禁不拴狗繩、用人單位招聘嚴禁學歷歧視……縱觀近年來上級部門出臺的“嚴禁規定”,最后都變成了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不管是“不準”“不得”還是“嚴禁”,都具有令行禁止的意味。然而,禁止性規定發布后,一些基層單位為何敢拒不執行、頂風作案?究其原因,禁令對于違反規定后需要承擔什么后果、受到哪些處罰等,往往語焉不詳,彈性空間大。這些規定看似措辭犀利,聲色俱厲,但因為沒有懲罰措施跟進,顯得軟弱無力,儼然“紙老虎”。
有些“嚴禁規定”表態多、調門高、懲戒少、落實差,很容易被群眾理解為“做做樣子”“說說而已”,導致一些單位、部門對“嚴禁規定”視而不見。例如,一些地方出臺了用人單位招聘嚴禁學歷歧視的禁令,但是用人單位如果違反了禁令,到底該由哪個部門、機構來處理,文件卻找不到答案。媒體報道,去年,浙江杭州市一家大數據公司在招聘運營崗位時排斥非本科畢業生,完全將“學歷歧視”禁令拋之腦后,甚至稱“考不上本科的都是智商有問題”,荒唐邏輯令人震驚。
這些難以推行的禁令,既不“長牙”,也不“帶電”,說到底,其實也是形式主義的新變種、新花樣。有些禁令的出臺不切實際,或者急于求成,步子邁得太大,或者大而化之,不了了之,可操作性差,導致出臺后難以執行,形同虛設,不但消解了禁令的嚴肅性和權威性,而且會損害政府部門的公信力,引起群眾不滿。這種隱形的形式主義,必須引高度警惕。
相關部門制定、出臺規章制度前應當審時度勢,回應社會關切。作為剛性約束,必須長出鋒利的“牙齒”,還得用力“咬”,讓違反禁令者感受到“疼痛”,主動趨遵守的利,避違反的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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