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新網報道,近日,某地修訂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施行,明確規定“已成年且有獨立生活能力的贍養人要求老年人給予經濟資助的,老年人有權拒絕”,“立法禁止啃老”引發輿論關注。
老年人的贍養問題是一個復雜的社會問題,“啃老”現象的背后涉及家庭教育、社會教育、年輕人就業困難、社會保障制度不完善等許多深層次因素,道德層面占更多成分,“啃老”是一種心理認知和感受,如何界定“啃老”的標準以及“啃老”的程度,本身就十分復雜,如果制定不出一套相應的認定標準和法律責任,立法禁止“啃老”就只是一句空口號。
近年來,我國地方立法聚焦人民群眾美好生活需求,不斷創新立法機制、方式,為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提供制度支撐。社會進入轉型期,各種矛盾凸顯,只要一出現問題,便有人呼吁為某個具體問題或事項“立法”,似乎只要立了法,問題就能解決。例如,“立法禁止未成年人整容”“立法禁止人臉識別技術”“立法禁止學生帶手機進校園”“立法禁止虐待動物”“立法解決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等等,其中有些建議是深思熟慮的,但也有些提議缺乏可行性。
但是,立法真會是一劑包治百病的“萬能良藥”嗎?
社會治理重在法治。在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問題上,立法固然不可缺位,但一些貌似具有普遍性的問題,其實只是局部問題甚至是個案問題。拿未成年人整容來說,在“顏值即正義”的畸形價值觀的影響下,低齡化的整容現象引發社會憂慮,但是這類現象發生的概率是否已經泛濫到必須出動行政甚至立法資源進行干預的地步?以現行的法律資源,在處理這類問題上是否已經鞭長莫及?這些都應予以評估。對待未成年人整容,在轉變社會風氣的同時,更重要的是加強未成年人內在美的引導,培養孩子對審美的正確認知,這不是一朝一夕可以解決的,否則就算立法禁止也可能無法達到初衷。其他問題亦是如此,以立法“一禁了之”,實際操作性有多強,結果是不是一定如人意,恐怕也都要深思。
不少人可能會認為,無論什么社會問題,似乎都可以通過法律法規去解決,只要立了法,設定一些法律責任,修訂相關法律規定,這樣就能表明對這類社會問題的關注和重視。其實不然。立法是解決社會問題最嚴厲的手段,技術難度之大,絕非拍腦袋和靈機一動就能實現。約束人們行為的條律,能在道德層面解決,何必上升到法律法規層面?假如所有社會問題不分大小和輕重緩急,都通過訴諸立法求解,與其說是“重視法律”,不如說是對法律發展規律不甚了解,立場“盲目”。
當然,并非說解決社會問題一定不能通過立法的方式解決。任何一項公共決策,在決策前都需要匯聚民意民智,充分討論評估。對全社會來說,更值得審視的是,動輒呼吁立法,對“立法”過度依賴,實則是一種思想上的懶惰,這不是真正的法治精神。“立法”不是包治百病的“萬能良藥”。法治社會,解決社會問題,有賴于有法可依、執法必嚴,將法律資源真正用到“刀刃”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