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購食品已經成為當下年輕群體時尚生活的一部分,鼠標輕輕一點,武漢的鴨脖、臺灣的榴蓮酥、海南的大椰子等各地美食很快送上門來,甚至國外食品也可以購買。隨著網購的日益普及,消費糾紛也增多了起來,不少消費者覺得,與線下購物相比,網購維權要累得多。
不少市民遇到電商不具備食品經營許可資質、“三無”食品、過期食品充斥其中等問題。但是不少人因為難以聯系上商家、索賠麻煩而最后大都自認倒霉、不了了之,吃“啞巴虧”。不過,新《食品安全法》本月起實施后,對于目前頗受關注的網絡食品監管,引入了可追溯和實名制登記等重要規定,使消費者可依法連續追償,這也意味著網購食品維權將不再是難題。
如今的網絡購物已深入尋常百姓家,進行行業規范勢在必行。據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有關負責人介紹,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將網購食品納入了監管范圍,對互聯網食品交易做了比較明確的規定,明確了三項義務:
一是一般性義務——實名登記
新《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條要求: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對入網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明確其食品安全管理責任;依法應當取得許可證的,還應當審查其許可證。
二是管理義務——審查管理
新《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條要求:要求網絡食品第三方交易平臺要對依法取得許可證才能經營的食品經營者許可證進行審查;發現入網食品經營者有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且要立即報告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對發現嚴重違法行為應當立即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的服務。
三是消費者權益保護義務——承擔連帶責任
新《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要求:包括消費者通過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購買食品,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入網的食品經營者或者食品生產者要求賠償;網絡食品第三方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網食品經營者真實姓名、名稱、地址和有效方式的,要由網絡食品交易平臺提供者賠償;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賠償后,有權向入網食品經營者或者生產者進行追償;網絡食品第三方交易平臺提供者如果做出更有利于消費者承諾的,應當履行自己的承諾。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履行上述義務,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在這方面規定了三項義務,從而使互聯網食品交易中的食品安全、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能夠落實責任的承擔者,確保互聯網食品的交易安全,同時也保證消費者在互聯網食品交易所產生的交易糾紛能夠切實得以解決。這填補了以往對網購食品安全監管的空白,使越來越多的網購食品不再游離于監管網絡之外。
“根據新《食品安全法》,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不能光掙錢,還必須承擔食品安全管理的職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相關負責人對新《食品安全法》進行解讀,“如新《食品安全法》要求,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對入網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審查許可證,或未履行報告、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等義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令停業,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與食品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