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江都市報訊(記者 龍天傳 通訊員 黃毓君) 新修訂的《商標法》于5月1日起施行。近日,記者從梧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了解到,新修訂的《商標法》充分尊重商標注冊人的意愿,且明確了監管部門的職責。
商標注冊更便民
說起商標注冊,曾有過兩次商標注冊經歷的市民陳國華很感慨:“準備好材料交上去,往往要等待一年兩年甚至更長時間,在等待中很可能就失去了商機。”陳國華的煩惱并非個例。修訂前的《商標法》對商標注冊審查的時限并不明確。
據梧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廣科相關負責人介紹,新《商標法》對商標注冊審查的時限予以明確規定:商標新注冊申請的初步審查時限為9個月;異議案件審理時限為12個月,特殊情況可延長6個月。對不予注冊復審審理期限、駁回復審審理期限、宣告無效復審審理期限等也作了規定。
商標撤銷更自主
新修訂的《商標法》,增加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申請商標局撤銷“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的規定。此舉不但賦予注冊人更大的自主權,也要求企業管理者提高對自身商標的保護意識。
據了解,申請注冊的商標應當具有顯著特征。但其注冊成功后,如果由于商標所有人對其管理不善的,讓其轉化為商品通用名稱的,如“熱水瓶”“尼龍”“阿斯匹林”等,一旦喪失顯著特性,按照新《商標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類注冊商標。
打擊侵權更有力
據悉,新《商標法》提高了行政處罰力度,規定侵害商標專用權且違法經營額5萬元以上的,可處5倍以下罰款;不足5萬元的,可處25萬元以下罰款。新法同時明確,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從重處罰。
為了進一步提高侵權成本,新《商標法》首次引入了懲罰性賠償制度,規定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據三種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到三倍范圍內確定賠償額,即權利人因侵權受到的損失、侵權人因侵權獲得的利益或者注冊商標許可使用費。在上述三種依據都無法確定賠償額的情況下,新《商標法》又將法院根據侵權行為判決的法定賠償額上限提高到了300萬元,是現行規定50萬元的六倍。 下一篇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