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零距離網-西江都市報訊 5歲的小杰到江邊的沙洲玩耍時,不慎跌落一水坑中溺水,后經搶救無效身亡。小杰的父母認為事件是采砂者在采砂后沒有將砂坑回填所導致,訴至法院要求采砂者擔責七成。前不久,藤縣法院對該起生命權糾紛作出了一審判決。
幼童溺亡引發糾紛 2011年11月,張一、李二、王三、錢四與東榮鎮某村村民小組簽訂出租協議。協議約定,村民小組將該村村邊沙洲出租給張一等4人共同采砂。同日,張一等4人將30萬元租金交給了村民代表。在采砂前,張一退股,不再參與經營。合同期限內,李二、王三、錢四在承包的沙洲上采砂,在沙洲上形成多個砂坑。采砂作業結束后,李二、王三、錢四只對部分砂坑進行了回填。 2018年10月1日,水位上漲,河水浸滿坑口。小杰到江邊沙洲玩耍,經過坑口旁邊時,不慎跌下水坑溺水,后經搶救無效死亡。失去愛子的韋銘夫婦痛不欲生,遂訴至法院,要求請求判決被告張一、李二、王三、錢四共同賠償因小杰溺亡造成的經濟損失21萬余元。 被告張一等4人對韋銘夫婦痛失愛子表示深切的同情,但也表示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他們認為,案發的沙洲水坑是自然河流形成,并非他們采砂形成;張一雖然在出租協議上作為承租方簽字,但實際沒有參與采砂活動,故其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小杰的身亡是韋銘夫婦監護不力的原因所導致,與被告無關,應當由韋銘夫婦自行承擔責任。此外,4名被告與村民小組簽訂的出租協議并未約定采砂一方要對砂坑進行回填,因此被告沒有設置警示的義務;如被告需承擔責任的話,那么作為出租方的村民小組也應該承擔責任。綜上所述,4名被告認為小杰的死亡與被告無任何法律關系,請求法院駁回韋銘夫婦的訴訟請求。 父母監護不力需擔責 法院認為,根據該案相關證據足以證明小杰到河邊沙洲玩時,不慎跌落到被告李二、王三、錢四采砂時留下砂坑內的水坑溺水身亡的事實。同時,參照相關計算規定,核實原告因小杰溺死造成各項經濟損失共計291055.08元。 關于責任主體和責任承擔比例的問題,法院指出,受害人小杰在事故時未滿8周歲,不具備辨認自己行為的能力,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韋銘夫婦是小杰的法定監護人,負有對其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并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等其他的合法權益,但韋銘夫婦沒有履行好監護職責并管教小杰,致使小杰溺水身亡。根據《民法總則》的規定,韋銘夫婦對小杰溺水死亡,應當自行承擔主要民事責任。 被告李二、王三、錢四在沙洲采砂時留下多個砂坑,在采砂結束后,沒有及時將剩余的沙石回填,也沒有在周圍設置警示標志和安全防護措施,對受害人小杰溺水身亡有過錯,應承擔次要民事責任。被告張一在采砂前退股,其他三被告也承認其沒有投資和參與管理,故被告張一不承擔責任。 根據原告的監護責任和被告過錯程度,法院酌情確定由被告李二、王三、錢四共同承擔總損失的30%責任,其余損失由韋銘夫婦自行負擔。 綜合案情,藤縣法院作出判決,責令被告李二、王三、錢四共同賠償給原告韋銘夫婦因受害人小杰死亡造成的各項經濟損失87316.52元;駁回韋銘夫婦對張一的訴訟請求。(文中人名均為化名) (祝裕旺 陸金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