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零距離網-西江都市報訊 2019年12月24日上午,岑溪市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梁某生犯污染環境罪一案作出一審判決,判處被告人梁某生有期徒刑4年6個月,并處罰金10萬元;被告人梁某生和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岑溪市大業永能橡塑五金加工廠,共同賠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梧州市岑溪生態環境局代為處置危險廢物的費用359.19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2017年8月份,梁某生設立岑溪市大業永能橡塑五金加工廠,由焦某強負責向村民租地及雇請村民焦某海等人到加工廠建造鍋爐。后在未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且未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情況下,梁某生運來危險廢物302.81噸,無任何防護措施堆放于該廠位于岑溪市大業鎮板么村石頭頂山地的場地內,并在該處建造鍋爐準備用于從危險廢物中提煉油脂,造成堆放場地表層土壤污染。 2017年9月,根據群眾舉報,原岑溪市環境保護局(現為梧州市岑溪生態環境局)對梁某生經營的岑溪市大業永能橡塑五金加工廠進行查封,并斷電以停止違法經營。由于無法找到梁某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相關規定,原岑溪市環境保護局代為處置梁某生違法轉運回來、違法處理的危險廢物。經廣西壯族自治區環境保護科學研究院進行評估,該事件中,環境損害鑒定與生態影響導致直接經濟損失共計359.19萬元。原岑溪市環境保護局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對梁某生違法轉運回來、違法處理的危險廢物代為處置后,支付了上述全部費用。 法院認為,梁某生違反國家規定,處置有毒物質302.81噸,致使公共財產損失359.19萬元,后果特別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構成污染環境罪。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前述判決。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 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劉志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