岑溪市人民法院在疫情防控期間通過短短不到一個月時間,快速將100多萬元賠償款全部執行到位。廣西運德汽車運輸集團有限公司積極履行義務,不僅未被法院限制其法定代表人相關消費及高消費,也沒有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更彰顯現代法治社會下企業應具備的誠信守法意識以及擔當精神。 2019年2月17日,潘某欽駕駛車牌號為桂AC2987的大型臥鋪客車搭載黃某盛等乘客,由廣東羅定往玉林方向行駛至S6511岑溪至筋竹高速10KM+210M處時,車輛駛出路外碰撞到右側路外的石墻,造成黃某盛受傷,經送醫院搶救無效后死亡的交通事故。死者的繼承人吳某娟、黃某和黃某樂就賠償問題起訴至岑溪市人民法院,經法院審理查明,潘某欽作為駕駛員,發生事故時未取得準駕事故車輛的資格,承擔事故全部責任,該車的車主區某德將車輛轉讓給不具備相應駕駛資格的潘某欽,對造成該事故后果也有過錯;區某德與廣西運德汽車運輸集團有限公司簽訂《客車經濟責任承包合同》,將該客車掛靠在運輸公司名下以該公司名義從事旅客運送,根據法律規定: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岑溪市人民法院遂作出判決:由被告潘某欽賠償1044254元給原告吳某娟、黃某和黃某樂,被告區某德、廣西運德汽車運輸集團有限公司對該賠償義務負連帶責任。 2020年2月18日,吳某娟、黃某和黃某樂依據生效的民事判決書向岑溪市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請求被執行人潘某欽、區某德和廣西運德汽車運輸集團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 岑溪市人民法院法官團隊接到案件后,迅速啟動網絡查詢和線下查詢,調查各被執行人的財產信息,在網上凍結了相關銀行存款、網絡資金賬戶,同時送達執行通知書催促其履行賠償義務。 廣西運德汽車運輸集團有限公司收到執行通知書后,主動與法院溝通聯系,協商履行賠付義務事宜,積極配合法院執行工作。法院經調查查明被執行人區某德在廣西運德汽車運輸集團有限公司隆安汽車總站有尚未結算的客運票款40萬元,但已被南寧市興寧區人民法院先行凍結,暫時無法處置;潘某欽、區某德在南寧市無不動產登記,潘某欽在靈山縣有舊房屋一幢,但系其父母生前留下的遺產,與四兄妹共有,且已抵押給信用社貸款20萬元未還,因而也暫時無法處置。另外,潘子欽因此次事故腿部受傷已致殘疾行動不便,無法工作,無經濟收入。承辦法官將上述調查結果告知廣西運德汽車運輸集團有限公司,運德公司表示理解。3月18日,廣西運德汽車運輸集團有限公司高層領導帶領法務工作人員再次來到法院,表明堅決服從法院判決并積極履行應承擔的義務,及時支付賠償款,讓受害者盡快獲得賠償,讓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得到實現。 在本次事故中廣西運德汽車運輸集團有限公司作為負連帶責任的被執行人,在主債務人潘某欽及另一被執行人區某德目前無實際財產可供執行的情況下,愿意主動承擔履行義務,當日已將全部賠償款104.43萬元連同執行費1.29萬元、訴訟費7545元共計106.47萬元轉賬至法院賬戶。 (覃偉杰 梁志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