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零距離網-西江都市報訊 近日,藤縣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妨害公務罪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陳某甲、陳某乙。 8月27日11時許,藤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天平中隊民警在藤縣天平鎮天平街路段查處一批無牌、無證的兩輪摩托車時,發現陳某甲駕駛無牌摩托車,搭乘著陳某乙,且兩人均沒有戴頭盔。民警依法要求陳某甲停車配合檢查。就在民警拔走無牌摩托車鑰匙,準備做進一步檢查時,兩名犯罪嫌疑人態度惡劣拒絕配合,還威脅民警稱,“如果不歸還摩托車鑰匙,他們就要毆打執法人員”。 經交民警多次勸說,陳某甲才拿出身份證。在民警用警務通準備查看陳某甲駕駛證信息時,陳某甲走到警車旁拉開駕駛室門強行拔走警車鑰匙。隨后,民警在拿回車鑰匙的過程中遭到陳某甲、陳某乙兩人的暴力反抗和毆打,致使兩名民警受輕微傷。 案件移交到藤縣檢察院后,該院檢察官細致審閱了案卷,聽取了犯罪嫌疑人意見,并核實有關證據后認為,犯罪嫌疑人陳某甲、陳某乙以暴力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行公務,其行為已觸犯刑法,涉嫌妨害公務罪,符合逮捕條件,且有逮捕必要,故對其做出批準逮捕的決定。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 【妨害公務罪】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黃雪媚 李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