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零距離網-西江都市報訊 在女友王蕾提出了分手后,憤懣不平的徐東手持雙方簽訂的《協議書》將王蕾訴至法院,要求法院據此判決王蕾返還二人交往期間的各項支出。經梧州市兩級法院審理,該起民間借貸糾紛最終塵埃落定。 勞燕分飛引發糾紛 2016年,在廣東省中山市家具城務工的王蕾,認識了從事木材生意的徐東。認識后不久,徐東便將王蕾招聘到自己的經營企業,擔任銷售員職務。工作之余,徐東對王蕾噓寒問暖,并以逛街看電影、外出旅游等理由約王蕾見面,向王蕾展開了情感攻勢。王蕾很快被成熟穩重、閱歷豐富的徐東所感動,雖然存在著較大的年齡差,但二人還是確定了男女朋友關系,并生活在一起。 同居生活后不久,王蕾就發現自己與徐東在飲食習慣、作息規律等各方面存在著較大分歧,二人經常會因為各種瑣事引發矛盾,并發生激烈爭吵。雙方吵到面紅耳赤的時候,徐東甚至會對其大打出手。 2019年12月,對這份感情失望不已的王蕾在未告知徐東的情況下,獨自去了湖南,以此躲避徐東。但沒過多久,王蕾就被徐東找到,一番軟磨硬泡后,王蕾被徐東半推半就地帶回了廣東省中山市。 回到中山市后不久,徐東和王蕾于2019年12月23日簽訂了一份《協議書》,其中,雙方協議,如王蕾無故提出分手,那曾向徐東借款共計260000元,應及時按數歸還徐東后方可分手;如徐東違約無故提出分手,則王蕾的欠款一筆勾銷,分手后不得找對方麻煩。 2020年6月,王蕾與徐東再次發生了激烈的爭執,心如死灰的王蕾冷靜地提出了分手。眼見王蕾態度堅決,徐東于同月5日將王蕾訴至岑溪市法院,請求法院判令王蕾償還借款260000元,以借款本金為基數自起訴之日起按年利率6%計算利息,至還清為止。 庭審現場激烈交鋒 徐東稱,其在與王蕾以男女朋友名義交往的幾年時間里,王蕾多次以“考駕照”、“父母生病住院,需要醫療費、生活費”等各種理由向其借款。每當王蕾提出借款請求,他都會慷慨地向王蕾提供款項,具體支付的方式,包括現金、微信、他人轉賬等。 徐東指出,其與王蕾與2019年12月23日就雙方債務一事進行了核對,雙方明確了王蕾共向徐東借款260000元的事實,并就此簽訂了《協議書》。二人分手后,徐東多次向王蕾追討借款,但王蕾均疏于履行還款義務,甚至更換了手機號碼,導致自己根本聯系不上王蕾。 徐東認為,王蕾的上述行為,已經違背了誠實信用等基本原則。王蕾逾期未還款,理應向其賠償相應的利息損失。綜上,徐東請求法院依法公正判決。 王蕾辯稱,其與徐東簽訂《協議書》,是在被徐東限制了人身自由和脅迫的情況下簽訂的。在簽訂協議之前,徐東已經將她的身份證等證件收了起來,簽訂協議是為求恢復人身自由的無奈之舉。 王蕾還指出,協議中的260000元并不是借款,而是由二人共同生活的兩三年時間里的生活支出、生意應酬花銷等費用。因此,雙方的借貸關系不成立,王蕾請求法院駁回徐東的訴訟請求。 終審判決駁回訴求 岑溪市法院審理后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依照下列原則確定舉證證明責任的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一)主張法律關系存在的當事人,應當對產生該法律關系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二)主張法律關系變更、消滅或者權利受到妨害的當事人,應當對該法律關系變更、消滅或者權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根據該規定,徐東應當對王蕾與其存在民間借貸關系承擔基本事實的舉證證明責任。 在該案中,徐東主張其通過微信轉賬給王蕾的款項均為民間借貸,并提供了《協議書》及其銀行卡交易明細清單、微信賬單詳情等證據佐證,雖然王蕾認可收到這些款項,但否認是民間借貸,認為是徐東給付的生活費和生意上的支出等費用。 另一方面,徐東與王蕾之間除了轉賬記錄之外,再無其他任何借貸憑證,雖然《協議書》中提及借款260000元的內容,但《協議書》并非借款憑證,且在2019年12月23日簽訂協議書時轉賬款項共為135962元,并未存在轉賬共有260000元款項的事實。 法庭通過審查徐東提交的轉款記錄,發現轉賬過于頻繁,多達142筆,各筆款項的轉賬從時間和金額看并無規律性可言。這與普遍意義上的民間借貸出借人一次或分幾次出借確定數額的款項的表現形式明顯不同,且各筆款項轉賬期間雙方為同居男女朋友關系,以及王蕾是徐東聘請的員工的事實,案涉款項不排除存在生活上或生意上的經濟往來。基于以上分析,徐東雖然舉證證實款項的支付事實,但其主張的款項性質不能達到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因此,徐東的訴訟請求,證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岑溪市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徐東的訴訟請求。徐東不服,向梧州市中院提起上訴。 梧州市中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文中人名均為化名) (田廣偉 李泳江) |